- 共:237条
-
每逢重阳节前后,全国“敬老月”活动在各地广泛开展,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优化为老服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敬老助老活动,帮助老年人提升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法保障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老年人自身的尊严和福祉,也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大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从民法典的施行,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再到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领域的专门法律增加涉老条款,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法治护航“夕阳红”更加有力。现实中,老年人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对象。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服务老人”“关爱老人”的旗号招摇撞骗,以养老、理财、旅游等为幌子,用“免费”赠送、储值投资、消费返利等诱骗老年人,严重危害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对此,各地政法机关保持对养老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等专项行动,努力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老年人在健康养老、财产处分、情感慰藉等方面有着更多元的需求。与此同时,违法犯罪分子也不断翻新手法、创设套路,增强迷惑性,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出现一些新动向。比如,广东公安机关侦破多起冒充孙辈、女婿以处理打架、交通事故急需用钱保释为由,对老年人实施诈骗的案件。在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团伙在加密直播间对老年人进行“洗脑式”诈骗,对产品进行隐蔽销售,给维权与监管带来了新挑战。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面对种种非法套路,一方面老年人自身要学会守好“钱袋子”,做到不信“大饼”、勿贪“小利”;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也要多与老年人沟通、讲解,加强防诈骗宣传,帮助老年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别能力,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政法机关要加大涉老领域执法司法普法力度,既要“治已病”,更要“治未病”,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只有社会各界协同发力,才能让老年人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专栏2024-10-14 -
为正确实施民法典,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并于9月27日起施行。《解释》对社会关切和实际迫切需要解决的侵权法律问题作出了科学细致的规定。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的目的在于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要有效保护民事权益,就必须有科学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我国民法典将侵权责任单独成编并详加规定,进一步彰显了强化人权保护、维护社会和谐安全的立法宗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司法过程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得到维护和实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及时清理修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等在内的多部侵权类司法解释,不断强化权益保障、积极推动民法典全面贯彻实施。同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事审判实践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制定的《解释》针对现实中侵权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诸多规定,亮点颇多,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明确了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实体和程序规则,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没有减责、免责事由等内容。近年来,许多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侵权案件不断增多。民法典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作出规范,其中专门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坠物致害事件发生的义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负有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不履行相关义务,就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在实践中,对于发生高空抛坠物致害事件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究竟该如何承担相关责任,目前还存在一些模糊和争议。比如,在尚未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是先由物业服务企业等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还是先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在查明了具体侵权人后,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些问题上司法如果不能统一意见,那么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充分保护。此次《解释》对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追偿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无论能否确定高空抛坠物致害责任的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只要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高空抛坠物致害事件,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应当先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当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向具体侵权人追偿。这些规定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支持被侵权人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鲜明态度。当前,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但一些人违反规定饲养藏獒、英国斗牛犬等危险动物,以致这些动物咬伤他人的事件不时出现。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规定减责与免责事由。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本身是知法犯法加以饲养,具有严重的主观恶性,必须承担最严格责任。不过在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还存在一些混乱认识。一些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往往因为损害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而主张减轻自身责任,对此《解释》准确阐明了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将进一步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维护动物饲养管理秩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准确适用对于认定民事侵权行为并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侵权法律规则的明确具体和可操作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才能更好维护公平正义。《解释》的发布和实施,统一了相关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侵权法律规范,也极大彰显了司法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努力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的智慧和担当。
专栏2024-10-12 -
一种在面包、糕点中使用20余年的食品防腐剂脱氢乙酸钠近期被推到风口浪尖。不少短视频博主将含有这一成分的产品称为“毒面包”“夺命面包”,引起部分消费者担忧。究其原因是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将自2025年2月8日起实施,目前进入倒计时阶段。依照新国标,脱氢乙酸钠将在面包、糕点等7类产品中禁用。过去脱氢乙酸钠主要是作为一种防腐剂被广泛使用,因为它能较好地抑制细菌、霉菌和酵母菌,避免霉变,同时价格低廉,适用范围也比其他防腐剂宽泛。一般的弱酸类防腐剂如苯甲酸钠、丙酸钙和山梨酸钾,都需要在酸性环境下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抑菌功效,而脱氢乙酸钠的抑菌效果几乎不会受到酸碱度的影响。然而,近年来一些动物实验显示,多次大量食用脱氢乙酸钠,可能影响动物食欲,摄食减少、体重下降、凝血能力下降、肝肾组织变化。这首先是剂量问题,因为只有剂量才能决定一种物质是否有毒。现有的食品添加剂中,脱氢乙酸钠的含量还不到动物实验中的1/10,因此是在安全范围之内的。过去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脱氢乙酸钠可以用于12种食品,包括黄油和浓缩黄油、腌渍的蔬菜、腌渍的食用菌和藻类、发酵豆制品、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熟肉制品、复合调味料、果蔬汁(浆),最大使用量在0.3克/千克-1克/千克,在面包、糕点中的最大使用量为0.5克/千克。以动物实验的最大量来看,面包、糕点中的脱氢乙酸钠高达5克/千克,因此对动物身体和生理有一定影响。但人所食用的面包、糕点中的脱氢乙酸钠最大量只有0.5克/千克,剂量较小。同时,即便动物实验证明大剂量脱氢乙酸钠可能影响动物,也尚不能完全推论到人身上,因为人和动物在体重、消化、代谢、血流分布、排泄等方面还有较大的差异。现在食品安全标准对脱氢乙酸钠使用范围的修订,是基于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和更安全的角度考虑。一是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食用烘焙产品逐渐明显增多,对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含量需要重新考虑,是基于剂量的考虑;另一方面,由于人们对腌渍酸菜的消费量并不多,吃进的脱氢乙酸钠并不是太多,因此只是对最大限量进行降量调整。这同样是基于剂量原则。正因为如此,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禁止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7类食品中的使用;同时,新国标也降低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腌渍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由原先的1.0克/千克调整为0.3克/千克。当然,面包防腐剂脱氢乙酸钠被禁用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障食品安全。未来,如果有新的证据发现,就需要重新评估某一添加剂;当一种食物的消费量由少变多时,要考虑其中某种食品添加剂累积之后会不会超过安全限值。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行业实际使用情况调研,形成新的要求,而后对相应的标准进行修订。这也是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的进一步看齐。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标准的调整,并不意味着过去食用的面包和糕点就对人体有害,而是要把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与此同时,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标准调整也需要一个时间过渡,寻找到其他可替代的方式,以保证人们能消费安全可口的面包和糕点。任何事物都是在发展的,人的认知也随事物的发展而慢慢深化。一种物质过去没有发生和发现的问题,经过时间的推移会慢慢浮出水面,并且得到更充分的认识,对脱氢乙酸钠的认知也遵循了这一认识论的规律。保障食品安全,未来还会有很多食品标准调整和修订,这是一种常态,应以平常心对待。
专栏2024-10-11 -
点击爱心捐款图标后却跳转至诈骗平台,结识“网友”后被诱导注册赌博网站账号,扫描短视频二维码被引流到色情网页……近日,公安部发布多起打击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典型案例。 网络黑灰产如今已形成分工明确的产业链,其中,广告推广型犯罪处于上游,不仅直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且帮下游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非法经营等违法活动导流获客,给犯罪链条持续“输血供粮”,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今年4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截至8月,侦破相关案件17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60余名,有效遏制了网络黑灰产违法犯罪高发势头。 随着近年来依法打击、防范宣传等工作力度的加强,网民对“高回报投资”“刷单领奖励”等常见骗术已有一定识别能力。于是,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分子一方面增强行骗手法的隐蔽性,用看似正规的外壳掩盖犯罪的实质,比如,开发所谓招聘软件,骗取求职者个人信息,再根据用户特征分流到下游,实施诈骗、赌博、色情等不同类型犯罪。另一方面提高技术手段的专业性,直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比如,对企事业单位网站进行篡改、植入网页监控代码来获取访客信息等,让普通网民难以察觉。他们还利用短视频、直播等新平台,把自己包装成主播,将观众引流至赌博网站或群聊中。骗术不断翻新,令人防不胜防。 在网络黑灰产的复杂生态中,流量获取是犯罪活动开展和扩张的前提。因此,打击网络黑灰产,治理广告推广型犯罪是源头阻断的关键一环。 相关部门需把握广告推广型网络黑灰产犯罪的新手法和行为特征,强化技术甄别和侦查预警,加强全域打击成效。比如,不法分子会用一个手机号在多个平台注册引流,因此,需完善数据库和预警系统,确保一个平台识别出风险后,能够及时在全网进行封锁处理,切实提升针对性打击能力。 互联网企业要自觉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升级监管能力,对高风险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禁言、封号等管理措施,挤压广告推广型犯罪生存空间。同时,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加强犯罪线索、风险隐患排查,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 犯罪成本低、模式易复制,使不少法律意识薄弱、社会经验不足的人步入歧途。对此,应提高普法宣传教育的精准度,持续加强以案释法,注重提升重点人群的法治观念和防范意识,既避免成为网络黑灰产犯罪的受害者,也不做帮凶。 人人都是网络安全的参与者和守护者,要增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邮件和链接,不访问不正规、高风险的网站,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提高警惕并自觉抵制黑灰产活动,一旦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或者个人权益受到侵犯,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专栏2024-10-10 -
加油站暗示消费者不开发票就可以优惠,结账的时候混用个人收款码……一番“暗度陈仓”,不少收入就脱离了账面,悄悄流向“暗渠”。加油站再用打了折扣的收入来缴纳税款,最终实现偷税漏税。据媒体报道,这种借助个人收款码进行“账外销售”的方式,不仅造成我国成品油领域年少征增值税保守估计超150亿元,消费税损失更是难以估量,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针对成品油偷漏税新痛点,严查个人收款码这个“豁口”看似是最直接的办法,但实际上在这条“揩油”的链条上,个人收款码只是其中一环。想真正断了加油站偷漏税的歪心思,还要从数据监管和创新监管手段着手,双“管”齐下,让加油站不能、也不敢逾矩。在数据监管上,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算法,让加油站销售出的每一升油都与消费数据挂钩,一旦油量与收入出现不匹配,偷漏税违法行为自然会“浮出水面”。面对一些不合规的机构与加油站沆瀣一气,帮助隐匿收入对抗监管的棘手情况,要直接抓住链条两头,一面监管加油站的“出油量”数据,另一面将油量与移动支付机构、最终结算银行的数据挂钩,清晰掌握相关不法加油站的销售数据,才能扫除“无票油”监管盲区。治理“无票油”,应在加强创新监管上进一步下功夫。要细化落实跨部门联动,在合力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的同时,加大成品油偷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方面对一些地方炼油厂、城乡接合部及国、省道上的加油站、点以及物流基地、大型货运车辆停车场等重点区域加强不定期抽查,缩小监管盲区、堵住漏洞。另一方面交通、商务、税收等部门更要建立巡检管理制度,关注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运输数据,结合比对“进、销、存”台账等必要票据信息,一旦发现“无票油”露头,就要予以严查严罚,充分提高犯罪成本,斩断成品油背后的黑手。近些年,国家有关部门对地炼厂和加油站偷逃税款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整治效果显著,“无票油”有所减少。但治理“无票油”等乱象不是一夕之功,还需要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他们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共同营造一个规范、有序的成品油市场环境。只有持之以恒地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行业自律,才能逐步消除“无票油”等乱象,实现成品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专栏2024-10-09 -
近日,配音师殷女士发现自己的声音被非法AI化,并制成产品在多个平台上售卖,引发版权争议。不难看出,在数字化时代,AI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我们带来了诸多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新的法律问题和社会争议。殷女士作为专业的配音师,她的声音是其职业生涯的重要资本,也是其个人身份的显著特征。然而,她的声音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某软件公司AI化,进而被制成产品出售。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殷女士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她个人身份和尊严的严重践踏。声音,作为每个人独一无二的标识,其背后承载着个人的情感、经历和故事。将他人的声音非法AI化并用于商业目的,无疑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严重侵犯。此外,这一事件也暴露出当前AI技术在应用过程中的监管漏洞。不管是声音、样貌还是文字、图片都是人们宝贵的权益。AI技术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滥用AI技术获取这些信息开展非法活动从而获利。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更是为这些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加强AI技术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更为严重的是,此类事件若得不到有效遏制,将可能对整个社会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试想,如果每个人的声音、形象甚至思想都可以被毫无顾忌地盗取并经由AI加工利用时,我们的个人隐私与安全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将如何得以坚守?因此,我们必须坚决打击此类行为,维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多个层面入手。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AI技术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为AI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我们也需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大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次事件中声音盗用等违法行为必须得到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AI技术如同一把锋利的双刃剑,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也暗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因此,AI技术的发展更加需要尊重原创和个人权益,运用AI技术也绝不能僭越法律侵犯他人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AI技术真正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力量,而不是成为一把伤害他人的利剑。
专栏2024-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