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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规〔202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便捷惠民、依法依规”原则,进一步拓展数据范围、适用对象、覆盖领域及应用场景,在全省44个领域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一)适用对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广东省户籍居民(自然人)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44个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非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主体,可按规定开具部分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 (二)报告内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主要包含2021年以来,我省有关部门依法归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名单、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其中,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现阶段包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接口。报告内容将依法依规逐步拓展完善。 (三)新增领域。在原有40个领域的基础上,新增城市管理、电信监管、烟草专卖、海洋综合执法等4个领域,实现覆盖共计44个领域。 (四)应用场景。专项信用报告可在全省范围内用于但不局限于以下场景: 1.金融类:公司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 2.经营类:招投标、产权交易、第三方评估、资质审核等; 3.行政类:优惠政策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行政审批、评比表彰、资格审查等。 各有关单位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依法依规拓展专项信用报告在各类场景中的应用范围,切实为办事主体提供便利。鼓励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向相关业务关联方提供合规性、信用状况证明的,积极采用专项信用报告作为替代材料。 二、进度安排 (一)2026年5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完成相关监管信息的核查与归集工作,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实现与“信用广东”平台实时数据交换共享。 (二)2026年6月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升级,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数据归集与共享。各领域责任单位负责全面组织本系统的数据归集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依据《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将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及时、完整地报送至“信用广东”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新增领域涉及单位需组织对2021年以来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归集并逐一核实。 省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二)优化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功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化升级“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模块,完善查询、下载、咨询、异议、授权等功能。实现与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支持信用主体统一登录认证。推动报告查询进驻广东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粤省事平台法人版、线下自助终端机等平台。支持信用主体按需选择报告涵盖领域及时间范围,定制报告内容,并可生成授权码供第三方核验。 (三)完善信用报告样式及操作流程。专项信用报告展示内容,由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升级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展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公示状态、信用修复等情况。持续优化用户下载操作流程,提升使用体验与办理效率。 (四)建立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信用广东”平台提供异议申诉渠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收到的异议申诉及时推送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五)加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不当利用。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漏报、瞒报信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建立区域互认机制。积极推动与兄弟省(区、市)开展信用报告信息共享和互认试点,探索跨省域应用场景,提升信用报告区域通用性。 深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是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与使用率,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专项信用报告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pdf 2.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模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企业版、个人版).pdf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5-12 -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关关单位,各建设工程企业: 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26〕5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打击违法法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记分标准(2026版)》,现予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 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3日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xls附件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xls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4-15 -
黔财会〔2026〕11号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为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经研究,现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7日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建立并实践符合我省实际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与程序,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与服务中的综合应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营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发展环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促进我省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及意愿,决定在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全域及贵阳市云岩区、观山湖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评价对象: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贵阳市云岩区、贵阳市观山湖区范围内,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 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但2025年度未实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暂不纳入本次信用评价范围,但应将其名单与本地区评价结果一并向社会公示,并标注“2025年度未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三)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1.部署准备阶段(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31日):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贵州)系统配置,制定具体试点方案,细化评价标准,完成工作部署与培训。 2.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公示等工作。 3.总结提升阶段(2026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试点地区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梳理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技术保障:试点工作统一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开展。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试点内容 (一)评价规则 1.评价标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指标体系》(见附件1) 2.信息来源。建立“机构自主申报+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主要归集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评价周期(2025年度)内产生的监管与信用信息,确保评价依据真实、准确、全面。 (1)财政部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信息、日常监管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年度备案审核结果等; (2)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3)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登记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4)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5)其他相关部门:行业专项整治结果、投诉举报处理记录等合法合规获取的信用信息。 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评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归集时限为评价周期内的全部有效信息。 3.等级划分。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分数扣完为止,另设10分加分项和直接评定C、D等级的负面事项。评价等级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分值(N)分别为:A级:N≥80;B级:70≤N<80;C级:60≤N<70;D级:0≤N<60。 对扣分内容,在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公示前,代理记账机构已主动纠正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评价机关核实无误的,不再扣分。 (二)评价程序 1.组织实施信用评价。按照“机构自评、部门评价、省市复核、结果公示”实施信用评价。具体由县(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开展具体评价,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与复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与复核。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此项工作。 (1)机构申报自评:各试点地区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26年4月25日前根据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求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提交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2)部门评价:各试点县(区)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 (3)省市复核:省财政厅、各试点市(州)级财政部门综合运用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交叉复核、专家评审等多种形式,对所辖试点地区已完成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本地区评价机构总量的20%。市(州)财政部门于6月3日前完成复核,省财政厅于6月8日前完成复核。 (4)结果公示:按照“谁评价、谁公示”原则,评价机关应于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官网等渠道,对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至少包括机构名称、评价等级等内容。对拟评定为C级、D级的机构,应在公示期内以适当方式告知并说明扣分依据及整改要求、信用修复程序。 2.信用评价周期。本次试点评价重点反映代理记账机构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 3.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 (1)异议申诉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对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原评价机关书面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须加盖公章)。评价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经核查确属评价有误的,应予以及时更正;核查后认定原结果无误的,应向申请机构说明依据。 (2)信用修复机制。为鼓励和引导机构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建立信用评价修复机制。各代理记账机构可在本次评价结果最终确定前,主动整改相关扣分项所涉问题,并向评价机关提交《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整改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经核实后,相关指标可不予扣分。此机制旨在为机构提供及时纠错、提升信用等级的途径,不影响已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独立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 (三)结果应用 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A级机构给予激励,可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在服务推荐、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对B级机构实施常规监管,每年开展随机抽查。对C级机构列为关注对象,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检查频次,在整改到位前审慎考虑其参与行业评优。对D级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加大检查力度,可采取警示约谈、限制业务、公开风险提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2.推动结果跨部门共享。将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记录全面纳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等,推动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履职中查询应用,实现信息共享、联动监管。 3.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鼓励对A级机构在税务服务、融资授信等领域提供便利。对C、D级机构,加强跨部门风险预警和协同监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市场择优选择,营造诚信执业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建立省级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抓实试点工作,周密部署,压实责任,确保试点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更新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保障评价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增进社会各界和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业氛围。 (四)及时总结评估。各试点地区要密切关注试点进展,动态评估实施效果,及时梳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针对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完善信用评价制度的意见建议。请各试点地区于2026年8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正式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1.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指标体系 2.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申请表 3.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修复申请表 附件1、2、3.docx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4-07 -
苏建规字〔2026〕1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行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经2026年3月5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9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成员。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依法记录、归集、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做好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结果应用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奖惩并重、审慎适度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第六条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加强行业诚信自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国家、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内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条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所在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项目团队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增信信息是指能够提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用信息,包括受到表彰、奖励、诚实守信等信息。 第十条 失信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的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信息,合同履行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科技研发信息以及自主申报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通过相关管理系统获取。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表彰奖励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等信息,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获取。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相关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交换互通,强化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 (三)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具体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归集和公示从业人员失信信息。 从业人员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限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保护规定,原则上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纳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以及严重程度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作为失信信息记录。 第十六条 认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由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是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二)出具严重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 (三)伪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 (四)一年内因再次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五)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对从业人员开展失信行为认定,相关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等程序一并实施。 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失信主体拟认定失信行为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出具书面认定决定书,载明认定事由、依据、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提示以及救济措施等。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但是无法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程序一并实施的,以及依据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失信行为认定的,可以单独作出认定决定,认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开展失信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 (一)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所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提高备案抽查比例; (二)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成员提供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时提高抽检比例;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除采取一般失信惩戒措施外,可以另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 (一)限制其作为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各专业负责人签署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 (二)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活动; (三)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 (四)限制其个人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 (五)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在涉及该从业人员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及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强审核管理,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名单信息,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修复方式包括终止公示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申请移出: (一)已经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列入名单期间未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惩戒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移出。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信用承诺书和缴纳罚款的收据、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材料等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修复。因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被认定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修复决定,记入信用记录,恢复公示,并从撤销修复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公示期。相关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三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强化权益保护,对异议信用信息应当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导致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撤销认定,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专栏 行业政策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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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保健品、化妆品、服装、食品等领域频现的“假洋牌”乱象,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普遍关注。从虚构澳洲研发背景的“优思益”到借“日本银座”包装的“ALL PAIR银座提拉饮”,从“境外注册、国内生产”的贴牌套路到保税仓“镀金”的售假手段,一系列典型案例揭开了“假洋牌”通过伪造产地、虚构品牌故事等手段牟取暴利的灰色产业链。这些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更好地推动构建诚信、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特发出如下倡议:诚信是市场经营的根本底线,请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坚决杜绝产地和品牌背景造假,不得通过境外注册空壳公司、伪造品牌授权及资质文件、虚构“海外研发团队”“国际科研背景”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确保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产地、生产厂家信息一致;规范进口标识和信息公示,如实标注产品产地、境内代理商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等关键信息,不得利用“保税仓发货”“海外直邮”等模糊话术为国产商品披上“进口”外衣;摒弃短视逐利心态,回归品质竞争,以真实的产品品质和诚信服务赢得市场,坚决杜绝各类虚假营销行为。请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和管理义务,筑牢防范“假洋牌”的坚实防线。建立健全审查机制,加强对品牌背景、宣传内容、资质文件等内容的实质性审查,从源头阻断虚假品牌信息流入;完善风险识别模型,强化对平台内直播间、详情页营销内容的动态监测,对涉嫌产地造假、虚假宣传的商家及主播,及时采取下架商品、限制流量、关闭账号等管控措施;推动进口商品信息透明化追溯,在商品页面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原产地证明、报关单等核心信息,让消费者能够便捷核实商品真实“身份”。请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督作用,针对行业内暴露出的“假洋牌”营销顽疾,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助力行业正本清源。组织行业企业进行专项排查,重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境外虚构注册、产地模糊标注、违规使用国际元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及时规劝并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加快制定并完善本行业的品牌营销自律公约和产地信息披露规范,引导行业企业摒弃短视逐利的违规营销手段,树立以真实产地、真实品质为荣的行业新风。请广大消费者主动摒弃盲目追捧“洋品牌”的消费心理,增强风险辨识能力,做到理性消费、依法维权。树立理性消费观念,回归品质本位,破除“洋品牌”迷信,充分认识到产地真实、信息透明的国货产品同样值得信赖,以产品实际功效、成分、工艺和性价比作为消费决策依据;选购商品时仔细查看产品包装标注信息,重点核对生产厂家、产地等关键内容,对模糊标注或刻意回避产地信息的产品保持警惕,面对直播带货中“进口”“海外直邮”等宣传,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品牌背景,不轻信主播口头承诺和虚假营销话术;消费过程中及时留存订单截图、支付凭证、宣传页面、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优先与商家或平台理性协商,协商未果的,可拨打12345热线或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微信小程序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5-09 -
近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办以“信用培育·赋能助企”为主题的政企见面会。此次活动是“诚信石家庄·信用赋能月”的系列活动之一,旨在强化企业合规指导,大力弘扬诚信文化、营造浓厚守信氛围。会上发布了《高新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合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合规指引》),从建立信用合规制度、明确信用合规内容、完善信用合规管理、培育信用文化建设等方面,为经营主体提供全链条信用合规指导;通过梳理导致信用受损的违法场景,针对性列出信用合规清单,为企业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的信用管理体系提供清晰路径,信用合规建设从“要我做”变成“我要做”。“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如何避免信用违规风险,一旦失信以及失信后如何修复等信用建设知识,今后将继续努力提高信用管理水平,合规守信经营。”仔细阅读手中的《合规指引》后,石家庄高新区一家生物科技公司的行政工作人员韩敏说,将信用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这些指导和建议对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会给企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合规指引》能够帮助企业全面梳理、查找信用违规风险点,严格防范违法失信行为。这是石家庄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该局去年在全市率先实施了“三书同达”+“响铃提醒”,迈出了从“被动受理”到“提醒先行”的步伐。今年,该局继续优化信用建设工作,以“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通过出台信用建设合规指引,将工作重点从失信后修复,转变为源头防控信用风险,指导经营主体将守信理念、信用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助力企业从源头防范失信行为,避免受到失信惩戒,将监管模式从“事后纠偏”向“事前服务”深化,为企业守信经营系上“安全带”。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5-06 -
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五一”假期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书要求,各相关经营者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不断强化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机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停车服务收费,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各相关经营主体要按照规定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切实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开展促销活动时,要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要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要显著标明期限。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书内容,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相关行业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纳入信用记录。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4-29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产业活力的关键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的决策部署,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立足产业实际,构建起全面规范的行业信用建设体系。2025年,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已与800家企业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强化行业信用约束。与此同时,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积极推进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先后出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南》《中国软件服务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团体标准,为行业信用建设立下清晰规则,有力引导会员企业规范自身行为,诚信合规经营,全力维护行业市场秩序。诚信已成为软件企业生存发展的立身之本。众多企业正从被动遵循诚信规范迈向主动践行诚信理念。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相关数据显示,约95%的软件企业构建了企业诚信体系和长效机制,90%的企业设立了信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通过成立信用管理监督小组,制定并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打造数字化信用管理系统等方式,实现全流程监控与管理,收获多项信用荣誉称号。在软件行业实际发展进程中,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与企业的协同联动效应持续凸显。协会通过开展信用承诺等活动方式,让诚信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发展赢得更多机遇;企业积极响应参与诚信建设活动,将诚信理念深度融入研发、生产、服务等各环节。双方紧密协作,全力推动软件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软件行业整体公信力,规范市场秩序,强化软件技术应用的监管与自律,推动行业生态优化升级。诚信是软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未来,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携手广大企业,持续完善信用建设机制,深化协同合作,携手应对行业发展新问题、新挑战。以信用为基石,软件行业定能实现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为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强劲动力。
专栏 行业信息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