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发改规〔202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便捷惠民、依法依规”原则,进一步拓展数据范围、适用对象、覆盖领域及应用场景,在全省44个领域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一)适用对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广东省户籍居民(自然人)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44个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非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主体,可按规定开具部分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  (二)报告内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主要包含2021年以来,我省有关部门依法归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名单、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其中,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现阶段包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接口。报告内容将依法依规逐步拓展完善。  (三)新增领域。在原有40个领域的基础上,新增城市管理、电信监管、烟草专卖、海洋综合执法等4个领域,实现覆盖共计44个领域。  (四)应用场景。专项信用报告可在全省范围内用于但不局限于以下场景:  1.金融类:公司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  2.经营类:招投标、产权交易、第三方评估、资质审核等;  3.行政类:优惠政策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行政审批、评比表彰、资格审查等。  各有关单位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依法依规拓展专项信用报告在各类场景中的应用范围,切实为办事主体提供便利。鼓励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向相关业务关联方提供合规性、信用状况证明的,积极采用专项信用报告作为替代材料。  二、进度安排  (一)2026年5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完成相关监管信息的核查与归集工作,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实现与“信用广东”平台实时数据交换共享。  (二)2026年6月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升级,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数据归集与共享。各领域责任单位负责全面组织本系统的数据归集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依据《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将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及时、完整地报送至“信用广东”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新增领域涉及单位需组织对2021年以来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归集并逐一核实。  省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二)优化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功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化升级“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模块,完善查询、下载、咨询、异议、授权等功能。实现与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支持信用主体统一登录认证。推动报告查询进驻广东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粤省事平台法人版、线下自助终端机等平台。支持信用主体按需选择报告涵盖领域及时间范围,定制报告内容,并可生成授权码供第三方核验。  (三)完善信用报告样式及操作流程。专项信用报告展示内容,由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升级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展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公示状态、信用修复等情况。持续优化用户下载操作流程,提升使用体验与办理效率。  (四)建立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信用广东”平台提供异议申诉渠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收到的异议申诉及时推送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五)加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不当利用。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漏报、瞒报信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建立区域互认机制。积极推动与兄弟省(区、市)开展信用报告信息共享和互认试点,探索跨省域应用场景,提升信用报告区域通用性。  深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是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与使用率,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专项信用报告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pdf 2.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模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企业版、个人版).pdf

    专栏
    2026-05-12
  •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关关单位,各建设工程企业:  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26〕5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打击违法法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记分标准(2026版)》,现予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     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3日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xls附件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xls

    专栏
    2026-04-15
  •   黔财会〔2026〕11号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为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经研究,现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7日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建立并实践符合我省实际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与程序,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与服务中的综合应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营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发展环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促进我省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及意愿,决定在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全域及贵阳市云岩区、观山湖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评价对象: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贵阳市云岩区、贵阳市观山湖区范围内,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  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但2025年度未实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暂不纳入本次信用评价范围,但应将其名单与本地区评价结果一并向社会公示,并标注“2025年度未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三)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1.部署准备阶段(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31日):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贵州)系统配置,制定具体试点方案,细化评价标准,完成工作部署与培训。  2.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公示等工作。  3.总结提升阶段(2026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试点地区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梳理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技术保障:试点工作统一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开展。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试点内容  (一)评价规则  1.评价标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指标体系》(见附件1)  2.信息来源。建立“机构自主申报+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主要归集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评价周期(2025年度)内产生的监管与信用信息,确保评价依据真实、准确、全面。  (1)财政部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信息、日常监管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年度备案审核结果等;  (2)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3)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登记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4)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5)其他相关部门:行业专项整治结果、投诉举报处理记录等合法合规获取的信用信息。  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评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归集时限为评价周期内的全部有效信息。  3.等级划分。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分数扣完为止,另设10分加分项和直接评定C、D等级的负面事项。评价等级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分值(N)分别为:A级:N≥80;B级:70≤N<80;C级:60≤N<70;D级:0≤N<60。  对扣分内容,在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公示前,代理记账机构已主动纠正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评价机关核实无误的,不再扣分。  (二)评价程序  1.组织实施信用评价。按照“机构自评、部门评价、省市复核、结果公示”实施信用评价。具体由县(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开展具体评价,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与复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与复核。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此项工作。  (1)机构申报自评:各试点地区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26年4月25日前根据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求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提交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2)部门评价:各试点县(区)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  (3)省市复核:省财政厅、各试点市(州)级财政部门综合运用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交叉复核、专家评审等多种形式,对所辖试点地区已完成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本地区评价机构总量的20%。市(州)财政部门于6月3日前完成复核,省财政厅于6月8日前完成复核。  (4)结果公示:按照“谁评价、谁公示”原则,评价机关应于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官网等渠道,对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至少包括机构名称、评价等级等内容。对拟评定为C级、D级的机构,应在公示期内以适当方式告知并说明扣分依据及整改要求、信用修复程序。  2.信用评价周期。本次试点评价重点反映代理记账机构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  3.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  (1)异议申诉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对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原评价机关书面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须加盖公章)。评价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经核查确属评价有误的,应予以及时更正;核查后认定原结果无误的,应向申请机构说明依据。  (2)信用修复机制。为鼓励和引导机构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建立信用评价修复机制。各代理记账机构可在本次评价结果最终确定前,主动整改相关扣分项所涉问题,并向评价机关提交《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整改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经核实后,相关指标可不予扣分。此机制旨在为机构提供及时纠错、提升信用等级的途径,不影响已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独立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  (三)结果应用  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A级机构给予激励,可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在服务推荐、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对B级机构实施常规监管,每年开展随机抽查。对C级机构列为关注对象,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检查频次,在整改到位前审慎考虑其参与行业评优。对D级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加大检查力度,可采取警示约谈、限制业务、公开风险提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2.推动结果跨部门共享。将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记录全面纳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等,推动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履职中查询应用,实现信息共享、联动监管。  3.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鼓励对A级机构在税务服务、融资授信等领域提供便利。对C、D级机构,加强跨部门风险预警和协同监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市场择优选择,营造诚信执业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建立省级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抓实试点工作,周密部署,压实责任,确保试点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更新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保障评价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增进社会各界和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业氛围。  (四)及时总结评估。各试点地区要密切关注试点进展,动态评估实施效果,及时梳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针对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完善信用评价制度的意见建议。请各试点地区于2026年8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正式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1.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指标体系         2.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申请表         3.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修复申请表  附件1、2、3.docx

    专栏
    2026-04-07
  •   苏建规字〔2026〕1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行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经2026年3月5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9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成员。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依法记录、归集、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做好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结果应用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奖惩并重、审慎适度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第六条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加强行业诚信自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国家、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内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条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所在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项目团队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增信信息是指能够提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用信息,包括受到表彰、奖励、诚实守信等信息。  第十条 失信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的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信息,合同履行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科技研发信息以及自主申报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通过相关管理系统获取。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表彰奖励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等信息,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获取。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相关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交换互通,强化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  (三)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具体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归集和公示从业人员失信信息。  从业人员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限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保护规定,原则上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纳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以及严重程度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作为失信信息记录。  第十六条 认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由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是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二)出具严重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  (三)伪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  (四)一年内因再次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五)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对从业人员开展失信行为认定,相关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等程序一并实施。  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失信主体拟认定失信行为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出具书面认定决定书,载明认定事由、依据、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提示以及救济措施等。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但是无法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程序一并实施的,以及依据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失信行为认定的,可以单独作出认定决定,认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开展失信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  (一)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所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提高备案抽查比例;  (二)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成员提供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时提高抽检比例;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除采取一般失信惩戒措施外,可以另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  (一)限制其作为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各专业负责人签署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  (二)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活动;  (三)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  (四)限制其个人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  (五)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在涉及该从业人员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及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强审核管理,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名单信息,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修复方式包括终止公示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申请移出:  (一)已经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列入名单期间未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惩戒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移出。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信用承诺书和缴纳罚款的收据、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材料等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修复。因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被认定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修复决定,记入信用记录,恢复公示,并从撤销修复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公示期。相关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三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强化权益保护,对异议信用信息应当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导致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撤销认定,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专栏
    2026-03-25
  •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体系,规范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行业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6日  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  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健全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22〕241号)《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活动的企业(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结合全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依托“成都市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中的“成都市勘察设计图审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  第四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评价结果,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实施监督检查。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  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及应用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资格)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工程业绩、表彰奖励、新技术应用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公示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原则,通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信用系统自动采集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方式获取。基本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和信用系统自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  第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诚信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不及时影响信用信息评价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其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信用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对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等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并通过现场告知、系统登录提示或官网公告等任意一种方式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和救济途径告知。  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使用信用系统,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并提交后,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若需要变更基本信息(不含登记注册信息和资质(资格)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审核。  其他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申报并需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信息,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由相关业务系统自动采集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自动按需导入。对其中需要修改或审核的信用信息,应在原业务系统内完成。  第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信息审核。其中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首次审核通过后,即日起生效。经审核录入的其他信用信息应在信用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各组成部分分值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  1. 基本信息分为75分。  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5分。  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1. 基本信息分为80分。  2. 良好行为信息分为20分。  3. 不良行为信息分:以不良行为信息分之和作为扣分计入。  具体评价标准详见《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1)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附件2)。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信用系统应实时记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评价得分进行汇总,并于每个工作日更新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勘察企业不区分专业类别。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三类分别计算排名:  (一)房屋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应遵循“谁监管,谁受理”的原则,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异议,由负责审核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异议受理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有管理权限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应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异议申请人对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自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出具复议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市场主体在招投标等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当采用设计方案、设计团队招标和施工图审查招标时,可以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依据。  (一)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8%~10%。  (二)勘察单独招标、设计单独招标中,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联合体各方信用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  勘察、设计合并招标中,投标人具备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或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勘察和设计评分所占权重(其中勘察占比20%~40%,设计占比60%~80%)对应的勘察、设计信用分进行综合计算。若勘察、设计企业分别为多家企业的,分别以算术平均值计算勘察、设计信用分。  工程总承包招标中,投标人具备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或采用联合体方式的,信用评价得分以其对应的设计、施工信用分各占50%计算。若设计企业为多家企业的,以算术平均值计算;施工企业信用得分计算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执行。  (三)信用评价得分取值时间为项目开标当日。以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最高分为信用标满分,其余投标人的信用标得分按比例折算。  (四)非政府及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对80分以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85分以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行业管理中合理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等激励措施,并优先考虑为政策支持、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对象。  对信用评价70分以下(含70分)的勘察设计企业和75分以下(含75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纳入重点企业监管,并实施以下措施:  (一)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二)增加对企业、机构和其承揽项目的检查频次;  (三)将其列入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名单;  (四)其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情况应在项目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线下备案。  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日常管理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七章  信用修复和变更  第二十五条  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图纸文字描述或符号错误的不良行为信息,在公示期内完成整改,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可以进行信用修复,撤销扣分。  第二十六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属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变更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在信用系统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二十七条  被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严重失信、经营(活动)异常名单或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  第八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或不如实提供受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信息,经调查核实,在撤销相应加分或依据不良行为信息扣分的基础上,对其未诚信申报行为再予以追加扣分。  第二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记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保存。  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信用系统的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演练,做好维护记录。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停公示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用于招投标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图审机构当日信用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计分规则按《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版)》(成住建规〔2025〕8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和发布等自2026年4月6日起执行,信用信息的应用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成都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            2.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2026版)

    专栏
    2026-03-19
  • 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已经2026年2月11日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2日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业条件、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原则。评价结果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依据。  第五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  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雄安新区营商环境局,以下同)负责本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和本级监督招标项目信用信息归集、记录、管理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从业人员信息、营业场所及设施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注册登记信息为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资格类别、等级、证号、有效期)、职称信息等。  营业场所及设施信息为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场所信息(办公地点、面积)、办公设备和档案管理设施信息等。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维护市场秩序诚信经营、企业招标专业能力、行业和社会贡献、代理招标业绩等信息。  代理招标业绩为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通报的信息,代理招标项目标后评估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托信用评价系统,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信用信息分类采集,填报主体对采集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省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省外的招标代理机构由首次进冀代理招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行填报变更情况;  (二)良好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自主填报。涉及省内项目的,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代理业绩信息由信用评价系统从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自动获取;  (三)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涉及项目的信息由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通报信息,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部门在决定生效之日或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录入,录入工作应在获取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告知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信息;  (二)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授予的荣誉称号、证书及通报表扬等书面决定;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数据和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通报、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有关书面决定或文书;  (四)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信息;  (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书面确认文件或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处理。未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诉,15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应与有效期限一致;无有效期限的,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并与评价减分有效期保持一致。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有关荣誉、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撤销或修复的,负责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依托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系统根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认定后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自动生成评分并实时更新。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  信用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完整、准确,得基本分60分。  良好信用信息为加分项,最高加40分。  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最高减60分。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和要求:  (一)良好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见《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获得不同级别荣誉,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有效期限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且不低于1年,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被处罚和处理,取最高值减分,不累计减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在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内入职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同时对其新入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减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重组的,原信用评价结果不再保留,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生成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全省通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5分,且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优先推荐评优表彰等。信用评价分值低于50分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不作为评优表彰推荐对象,对所代理的招标项目进行标后重点跟踪监督评估。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行业管理、市场交易、招标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对评价分值低的谨慎选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审核与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及时审核认定,对应当自行录入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及时填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健全信用评价系统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不得填报、认定涉密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进行提示,对逾期未认定的,自动认定合格并进行预警提示,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在预警期内进行追认或修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地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评价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中应依法履职,对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信用评价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坚持全省统一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根据本办法开展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前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pdf  政策文件:https://zfcxjst.hebei.gov.cn/hbzjt/zcwj/gfxwj/101772191540159.html

    专栏
    2026-03-06
  • 共:29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