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汕)有关单位:  《汕尾市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7月20日  汕尾市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广东省信用助企惠民“一揽子”举措实施方案》(粤发改信用函〔2026〕304号)要求,充分发挥信用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质公共信用服务,增强守信获得感  (一)便利守信主体办理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平台与“信用汕尾”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务服务场景中快捷查询使用。依托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场所,为守信主体提供预约服务、延时办理、马上办等专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及时更新、公布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和监督。〔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  (二)拓展惠企便民信用查询服务。依托“信用汕尾”平台数据底座,在“粤省事”等移动政务服务平台上线公共信用查询功能。依托“信用汕尾”网站,上线信用报告查询与下载功能,为全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权威、便捷的信用报告服务。在政务服务大厅进驻公共信用报告查询功能,支持企业群众线下自助查询、打印信用报告。〔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县(市、区)〕  (三)升级“信用代证”模式。按照省统一部署,配合完善数据标准规范,强化源头治理,健全异议申诉通道,逐步将专项信用报告替代范围从企业主体拓展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在上市挂牌、招标投标、融资信贷、行政审批等高频场景探索实现“一纸替代、一网通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  (四)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机制。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建立信用修复提醒精准推送机制,自动生成信用修复提醒内容,通过短信接口及网站用户中心实现精准推送。推进信用修复服务进驻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为信用主体办理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全面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模式。发挥律师专业力量,为市场主体特别是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提供有关信用修复的法律咨询。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未按规定公示年报的经营主体,积极引导其申请信用修复,签订守信承诺书,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市法院,各县(市、区)〕  二、深化信用赋能行动,激发市场活力  (一)深化“信易贷”模式应用。大力推广汕尾“信易贷”平台,深入推进小程序、金融机构端及管理端开发,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务。设立虚拟数据实验室,依法合规归集公共信用与市场数据,开发信用评分、风险预警等信贷场景数据产品,加快建设融资信用主题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信贷产品接入平台。推动银行机构积极运用“信保基金”“融资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融资增信和转贷支持金融工具,协同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组织辖区各银行机构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机制,深化“政银保”合作,全面提升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度。〔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汕尾金融监管分局,各县(市、区)〕  (二)推动信用替代投标保证金。在市本级政府投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施工项目中试行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制度,允许信用良好投标人选择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各行业监管部门完善配套监管规则,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补充新模式相关内容,加大宣贯力度,引导招标人采用信用替代模式组织招标。〔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  (三)创新政策兑现与信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信用评价和信用状况核查结果,在政策兑现的资格遴选、竞争性评选和招商引资优惠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主体优先支持。梳理发布“免申即享”服务清单,通过数据归集共享和模型算法支撑,自动筛选符合条件的主体,经短信推送通知等方式触达后按程序兑现服务。完善咨询和反馈渠道。〔市发展改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四)推动建设信用合规园区。以优化产业园区营商环境为抓手,组织各产业园区针对性提出年度提升目标,加快园区标准化建设。依托政务服务中心积极推动产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实施“代办制”和“承诺制”服务,扩大“并联式”“容缺式”审批适用范围。完善园区企业诉求收集响应机制,常态化开展惠企政策精准推送、申报指导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依托“信用汕尾”平台搭建园区信用服务与监管系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信用查询、修复咨询和风险自查等一站式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  (五)探索建立跨境信用服务体系。培育AEO高级认证企业,通过“关长送政策上门”、政策宣讲会等方式加强信用培育,引导企业通过认证享受通关便利及国际互认红利。深化“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通关模式应用,依托海关智慧监管系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先查验、快速验放、退税等差异化便利措施。加强涉外信用合规宣讲,结合海关稽查和主动披露制度,向辖区企业宣传海关信用管理政策和进出口合规要求。积极争取跨境信用便利化措施在汕尾口岸落地复制推广。〔市发展改革局、汕尾海关、市税务局,各县(市、区)〕  (六)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与服务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市场交易等关键领域广泛应用。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联合金融机构在数据建模、风险预警、商账管理等环节深度合作,助力金融服务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监管。〔市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汕尾市分行,各县(市、区)〕  三、健全信用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  (一)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覆盖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健全信用评价动态更新机制,推动监管更加精准高效。推行“信用+双随机”联合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以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构建通用型信用风险分析标准,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机结合,将全量随机抽查向智能化、精准化高风险主体研判模式转变。在提升抽查质量的同时,大幅减少基层工作量,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无事不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二)加强国有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信用监管。持续将诚信国企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延伸至各级子企业,培育守信文化。推动合规管理与信用管理相融合,提升信用风险识别与管控能力。依托“信用汕尾”平台,组织市属国企和上市后备企业主动披露信用状况,建立信用信息定期报送机制,重点归集合同履约、债务偿付、拖欠账款等信息。加强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督促及时履约还款,并将相关信用信息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市国资委、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  (三)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履约践诺,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策兑现等环节,依法诚信履行已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杜绝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为由的违约毁约行为,维护政府公信力。依托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平台“粤公平”及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信息公开与在线办理,推动招投标主体依法诚信履约。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机制,将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信息纳入记录。〔市发展改革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  四、拓展信用惠民应用,优化民生服务品质  (一)打造诚信商圈街区。总结推广保利金町湾、二马路维权服务站经验,推动维权“阵地前移”模式标准化、常态化,逐步覆盖市主要景区商圈,统一配备执法力量、快检设备及便民设施,变节日临时驻点为常态化监管站点。选取试点商圈,依托大数据精准分析能力和信息化智能监管手段,整合政府、市场、社会三方资源,建立覆盖商圈的信用管理体系。在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及其他促消费活动时,鼓励信用良好商户入驻,营造“守信受益”的消费环境。〔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二)创新信用诊疗服务模式。推动“信用+医疗”深度融合,积极推行“一次挂号管三天”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具体便民措施,有效减少市民重复挂号与检查的排队等待时间。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民,在就诊、取药等环节提供流程简化、等待缩短等就医便利。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践行诚信经营共建健康汕尾”主题活动,做好惠民应用推广工作。完善医疗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用修复、异议申诉和信用奖惩等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  (三)推进消费领域信用建设。持续开展放心消费“双承诺”活动,鼓励更多诚信经营商家加入“放心消费承诺”和“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推动“双承诺”主体拓展到餐饮、住宿、零售等消费热点领域。健全养老领域信用体系,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加强对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完善家政服务信用标准,全面推广“家政服务码”。持续开展文化旅游领域行业信用评价,推广信用管家、信用“店铺码”、“信用+招商”等应用场景,拓展信用在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  (四)加强自然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医保局、汕尾金融监管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  五、夯实信用数据底座,强化惠民便企基础支撑  (一)完善“信用汕尾”平台及数据基础。加快推进“信用汕尾”平台升级,优化信用数据治理和数据管理流程,全面提升信用信息质量。同步完善信用数据档案体系、数据服务能力及平台运行管理,强化数据全流程管控。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编目挂接信用数据并统一提供政务数据共享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范围,依托“信用汕尾”平台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有效支撑助企惠民的信用应用。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及时做好数据上报模板转换与更新,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各县(市、区)〕  (二)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树牢信息安全的责任意识和底线意识,明确信息共享安全责任边界。全面落实信创适配改造要求,有序推进系统软硬件的国产化替代与兼容性升级。每年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测评与备案工作,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防护体系,切实提升平台抗风险能力。加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安全保障,加强对违法违规收集、篡改及泄露公共信用信息行为的监控,加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信用汕尾”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和数据局〕  市发展改革局要牵头统筹协调,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举措协同推进、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广泛宣传信用助企惠民的政策措施和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专栏
    2026-07-28
  •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贵安新区办公室:  《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及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力度,助力贵阳贵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有关要求,设立贵阳贵安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损失提供风险补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正常经营,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中型、小型和微型划分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免服务费”贷款以及中小微企业通过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人身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以及应收账款、股权等作为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得的贷款。  第二章  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市委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金融局共同成立资金池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金融办。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确定合作银行,委托并监督受托管理机构做好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通过合作协议约定,明确合作银行及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如有需要,由市委金融办代章。  第五条  资金池资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到位资金规模3.15亿元。按年度由市、区共同筹措,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额度,各区(县、市、开发区)每年分别安排500万元额度,至总规模止。贵安新区以实际参与时间为限,参照区(县、市、开发区)确定出资额度和风险补偿比例。对实际发生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按市区两级出资比例予以分担。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资金池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池依法合规运行;  (二)负责制定资金池业务准入审核操作规程、风险补偿审核操作规程;  (三)负责配合合作银行对资金池业务的贷款审核及发放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查验合作银行出现风险预警的资金池业务;  (五)负责向委员会报告资金池运营管理情况,并实时报告资金池运营中的重大事项;  (六)负责配合委员会委托的技术提供方完成资金池业务线上平台建设;  (七)负责引导和督促合作银行开展资金池业务宣传;  (八)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申报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申报对象为依法登记、正常经营,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且申请信用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申请经营性信用贷款的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经营性信用贷款实质用于企业经营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申报对象必须具备按期偿还银行信用贷款本息的能力,对信用贷款有可靠的还款来源,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九条  信用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研发等所需流动资金或银行监管机构认可的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原则不超过1年,单笔贷款额原则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金池合作银行需具备的条件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本办法,在本市具有服务能力,服务效率高,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产品;  2.将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设置为其主推贷款产品之一,专门设立贷款审批流程,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二)主要职责  1.负责按程序申请资金池业务准入;  2.负责在贵阳贵安辖内下属网点开展对资金池合作业务的宣传;  3.负责申报对象的信贷调查、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的额度;  4.负责申报对象贷款的发放和贷后管理,并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贷后检查和贷款执行情况;  5.负责申报对象贷款损失的追偿。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对象申请资金池业务信用贷款,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报,也可由委员会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推荐申报。合作银行负责信用贷款审核及发放,受托管理机构负责资金池业务准入审核。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实行风险定价,根据申报对象的信用评价、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定价,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  第十三条  资金池业务可根据开展情况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为申报对象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受托管理机构应加强资金池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合作银行按要求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贷后检查和贷款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申报对象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或尚未发生实质逾期但出现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无法到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核实借款企业还贷能力,按有关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及时告知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为加快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在不突破资金池对申报对象原风险分担上限,受托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可由合作银行采取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展期及延期方式继续支持该申报对象。同一申报对象在合作银行同时存在其他表内外授信情况的,合作银行压缩其授信规模时应首先压缩资金池业务规模。  第五章  补偿与核销  第十七条  信用贷款本息逾期30日起或合作银行宣布信用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合作银行应于150日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合作银行以资金池为增信要素开发的信贷产品,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原则上各按50%的比例对贷款本金损失进行风险分担补偿;其余合作信用贷款发生损失,资金池对贷款本金损失的风险分担比例为30%。资金池对合作银行承担风险补偿上限为当期合作资金规模,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后,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合作银行对借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优先保障贷款本金损失部分,按承担的比例转入资金池和合作银行。  第十九条  当补偿资金达到当期合作补偿金规模50%时,受托管理机构暂停受理合作银行新申报的资金池业务。  第二十条  当出现申报对象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等企业终结的形态,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或者法院依法宣告申报对象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情况,合作银行对仍无法收回的债权进行核销后,书面通知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委员会办公室予以报备。核销后,由合作银行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追偿程序和义务。核销后收回的资金,按承担的比例转入资金池和合作银行。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资金池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委员会意见划拨资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利息滚存使用,利息可用于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和资金池运营成本支出、开展财政贴息等创新业务。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费用通过资金池资金利息支付。  第二十三条  资金池合作银行及申报对象应按受托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申报对象经营相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对到期恶意不还款申报对象,取消其继续申报资金池合作信用贷款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骗取、挪用、套用资金池资金的,由有权机关、单位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严禁合作银行将自身已存在的不良贷款客户转换成资金池申报对象。若合作银行提供虚假的资金池准入或损失补偿资料,出现违规发放贷款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资金池不承担已纳入支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且合作银行应将已补偿的资金归还资金池。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由委员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对合作资金规模、合作周期、委托管理服务期等相关事宜依照本办法进行约定。合作银行原则上按照合作资金规模的10倍进行信贷投放。对于合作期内贷款金额相对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放大倍数达不到4倍(含)的,委员会有权终止与该银行下一期的合作。若合作期满不再合作,资金池对已纳入支持范围的未到期贷款项目按合作协议约定进行风险分担。  第二十七条  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且清算完毕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将资金池中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存量本息余额按比例退还各出资单位。  第二十八条  委托管理费用按期从资金池利息收入中支出,每个合作期末经委员会审核后划拨到受托管理机构。信贷业务规模未达到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2倍的,不计提管理费用;达到2倍(含)至4倍的,按照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的2‰计提;达到4倍(含)至10倍(含)的,按照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的3‰计提;达到10倍以上的,按照资金池当期合作资金规模的5‰计提,受托管理机构每期管理费用达到200万元后不再计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8号)同时废止。存量业务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市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专栏
    2026-07-21
  •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2026年6月27日,省水利厅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6年7月1日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pdf

    专栏
    2026-07-09
  •   渝市监发〔2026〕56号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已经市局2026年度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服务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若干措施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营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免申即享”制度。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依法办理名称变更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补报相应年度年报、完成住所(经营场所)或名称变更登记,经系统自动核验,确认已改正失信行为,即完成信用修复,无需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  二、实施“失信预警”提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同步按需通过短信、“山城有信”应用、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向企业发布“失信预警”,明示信用修复途径和方式,引导其主动纠错、及早修复。  三、拓展“并联修复”场景。对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多种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所有失信行为后可通过一次申请,实现一并修复。对因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营主体,在改正违法行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同步修复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四、推行“容缺修复”方式。经营主体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基本办理条件,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次要材料欠缺或存在轻微瑕疵的,可“容缺受理”。申请人作出限期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后,先行开展受理核查、临时修复信用,后续按期补齐相关材料完成信用修复。对于破产重整和解企业,根据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企业可申请对经营异常名录等相关信息的临时信用修复。  五、创新“批量修复”模式。重庆市内企业在提交经营异常名录修复申请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分支机构、投资企业等隶属企业信用状态,企业可根据系统提示,为关联失信企业批量办理信用修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办理经营异常名录修复时,系统自动推送其关联企业信用状态,也可同步办理信用修复。  六、提供“即修即查”服务。升级“山城有信”微信小程序,支持经营异常名录“即修即查”服务。经营主体可随时关注、一键知晓自身信用,实时跟踪信用修复进度,即时查看信用修复结果,随时下载信用修复决定书,为办理招投标、银行贷款等紧急事务提供便利。推动将“山城有信”“即时查询”服务运用到银行、招投标机构等核验经营主体信息环节。  七、探索“智能导办”路径。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搭建经营异常名录智能问答系统,嵌入“山城有信”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为经营主体、办事群众提供7×24小时实时响应,精准解答信用修复条件、材料清单、时限要求等高频问题,制定个性化修复方案,实现“问即答、答即办”。  八、促进“区域联动”修复。依托“信用成渝”数据共享专区,推动成渝两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互认。开通跨区域信用修复办理渠道,失信企业在成渝任一地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均可智能预警另一地区关联企业失信信息,自动跳转属地平台办理信用修复业务,提升信用修复效能。

    专栏
    2026-07-06
  • 各县区营商局、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现将《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七台河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1日七台河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推动柔性执法与精准监管结合,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是指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等渠道获取的《黑龙江省经营主体专项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以下简称《专项信用报告》),用以证明经营主体一年内信用状况的服务措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时,以《专项信用报告》反映的信用状况为参考,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合理确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执法辅助机制。  第三条  《专项信用报告》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一)“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  (二)黑龙江政务服务网;  (三)龙易办APP;  (四)“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网站;  (五)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  《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时间区间固定为一年。  第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行政执法与服务经营主体发展相统一。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结合《专项信用报告》反映的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综合考量。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时,将获取的《专项信用报告》纳入案件证据材料,查明经营主体的《专项信用报告》在七台河市范围一年内没有同类违法行为,且符合法定“首违不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查明经营主体的《专项信用报告》在七台河市范围一年内有同类违法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高阶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阶次的处罚金额内选择适用较高的罚款金额。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信用代证审查结果;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信用状况采纳情况,确保程序透明。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用代证辅助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每季度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评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审核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违法行为是否清晰,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同步核查信用代证查询的及时性、信用状况认定的准确性、自由裁量的合法性。  第八条  严格落实异议处理机制,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营商联规〔2025〕1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营主体认为《专项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内容有误或者对信用修复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信用中国(黑龙江七台河)”网站、黑龙江政务服务网、龙易办APP或12345热线、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办不成事”窗口提出异议申诉。受理申诉的营商环境部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异议申诉情况推送给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人和省营商环境局。数源单位核实确认相关信息有误的,要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省营商环境局作出说明并更正数据。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管理实际,对信用代证辅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情形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营商环境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解释。

    专栏
    2026-06-29
  •  鲁建发〔202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市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切实推动银行、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融资担保等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常规融资渠道  (一)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支持银行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二)强化绿色金融赋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其发行碳中和、绿色等创新型债券品种,加大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领域的债券融资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推广应收账款质押及保理融资  (三)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融资。建筑业企业将已确认的工程项目(含PPP项目)应收账款为资产办理质押或转让,融资比例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基础资产质量合理确定。(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规范开展保理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保理业务,依托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等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核心企业)信用评级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切实降低链上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三、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五)推动核心企业信用传导。推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核心企业信用传递的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大型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合作,为分包商、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确权、融资等服务。(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规范开展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核心企业规范开展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开具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以内。应收账款融资当事人应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提高债权流转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引导核心企业更多采用供应链票据等工具替代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提升核心企业账款支付的规范性。(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  四、积极开展订单融资  (七)加大项目启动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充分评估建筑业企业资信状况、项目履约能力及未来现金流基础上,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等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推广特色金融产品。推广“政采贷”等特色金融产品。指导各级政府采购人依法按时公开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及时进行合同备案。鼓励引导相关供应商释放政府采购合同信用价值,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五、拓宽融资增信渠道  (九)推动担保保险增信。引导保险机构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经营原则,为建筑业企业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贷款的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加强信用正向激励。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保函费率差别化管理,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给予费率优惠。(责任单位: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优化司法保函应用  (十一)推广诉讼保全保函。针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款纠纷诉讼、仲裁中面临的财产保全担保问题,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完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产品,支持金融机构规范开展解除财产保全保函业务,推动银法协作,提高银行保函在司法实践中的接受度。(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十二)明确司法保函适用场景。建筑业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可申请以等额司法保函替代财产保全措施,也可预先开立通过审查的大额司法保函,申请以其额度替代后续新发案件的财产保全,避免账户冻结影响正常经营。(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十三)规范司法保函审查流程。加强司法协作,建立法院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的沟通机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函依法及时予以认可。(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  (十四)规范财产强制措施。积极开展查封、扣押、冻结必要性评估,依法规范适用涉财产类强制性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查封,最大限度降低对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  七、强化结算支付保障  (十五)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鲁建建管字〔2025〕7号),因工程计量、计价等存在争议,导致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的,应先行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明确无争议工程量、价款。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可作为建筑业企业办理应收账款融资的合法有效凭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十六)强化价款结算过程监管。加强对结算过程的监管,将建设单位拖延结算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因拖延结算导致建筑业企业融资成本增加或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七)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支付担保,从源头保障应收账款债权安全。鼓励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积极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保证保险等担保服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  八、提升融资服务效能  (十八)强化三方协作。深化“债权人(建筑业企业)—债务人(建设单位)—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三方协作。建设单位应依法配合建筑业企业办理应收账款确权,不得无故推诿拒绝。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优化内部风控模型,在尽职免责、合规操作基础上,简化审批手续,建立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委金融办)  (十九)加强信息互通。各有关部门主动推进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建筑业企业融资需求信息与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合同履约、信用评价等信息共享。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建筑业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需求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推送优质企业和项目清单,促进融资供需精准匹配。(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  (二十)强化资金闭环管理。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严格资金用途审查,依托真实交易背景,将信贷资金直接受托支付至材料供应商或施工企业等最终收款方,严防资金挪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应依规配合确权,明确将回款路径变更为放款机构指定或认可的账户,确保回款资金定向归集,形成管理闭环。(责任单位: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加强政策宣贯落实  (二十一)强化金融风险防控。指导金融机构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构建贯穿业务全流程的风险防控体系。要坚持自主决策、独立审贷、自担风险原则,做实贷款“三查”,落实好还款来源,严格建筑业贷款分类,真实反映风险情况。动态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通过多种方式核查支付合规性,防止贷款挪用。积极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避免一哄而上、过度授信、多头授信。(责任单位: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委金融办)  (二十二)注重政策落地见效。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将建筑业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清理拖欠工程款等纳入相关工作评价体系。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存在无故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拒不配合确权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由行业主管部门将认定的违约失信情况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失信记录,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整改不力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在新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等方面予以限制。对落实政策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管理部门在监管评价中可予以正向激励。(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山东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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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17
  • 共:29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