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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3月28日  (本文有删减)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政府部门指导建立的通过跨部门跨领域归集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在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加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力度,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保障信息安全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优化金融服务、防控金融风险,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二、加大平台建设统筹力度(一)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加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共享。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并根据需要向部门和地方共享。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联通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形成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领域信用信息服务不受此限制。坚持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金融基础设施定位,为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征信服务。(二)加强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对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县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所有地方平台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各地区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平台整合,有序做好资产划转、数据移交、人员安置等工作,确保整合期间平台服务功能不受影响。(三)加强对地方平台建设的指导。统一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的标准,优化信用信息服务,促进地方平台规范健康发展。依托城市信用监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加强对提升平台数据质量的指导。充分利用现有对口援建机制,进一步深化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合作,推动中西部地区加快推进“信易贷”工作。三、优化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四)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根据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将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破除数据壁垒,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省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有效拓展数据归集共享的广度与深度。(五)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对已在国家有关部门实现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要加大“总对总”共享力度。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统一数据归集标准,及时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着力解决数据共享频次不够、接口调用容量不足、部分公共事业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效率。根据数据提供单位需求,定期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及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四、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六)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用报告查询制度,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支持银行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大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七)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数据不出域”等方式加强敏感数据开发应用,提升金融授信联合建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八)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特色功能模块,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九)拓展提升平台服务功能。鼓励地方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机制,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企业和金融机构优势,推动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建立银行机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合理简化融资担保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建立“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十)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制定信用信息平台的授权运营条件和标准。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向包括征信机构在内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稳步开放数据,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提升信用融资供需匹配效率。五、保障措施(十一)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平台对接、机构入驻、信息归集、信息共享、数据安全等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有效保障物理归集信息安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共享、使用、传输、存储的安全性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数据安全。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十二)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引导地方平台和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鼓励地方制定支持信用融资的激励政策,对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激励。附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

    专栏 国内政策
    2024-07-02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中办发〔2022〕25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二)工作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征信市场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二、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四)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推动企业将守法诚信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加强中华老字号和地理标志保护,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五)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准确评判信用状况,提升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提升纳税人诚信意识。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行为。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建立慈善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防治诈捐、骗捐,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六)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鼓励探索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强预付费消费监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增强投资者信心。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推广涉企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加大推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力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发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对排放单位弄虚作假、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机制。(八)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三、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九)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引导外贸企业深耕国际市场,加强品牌、质量建设。高水平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高质量推进海关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差别化监管措施落实,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建立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打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工具,适度放宽承保和理赔条件。(十)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建设。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力度,保持和提升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制度,优化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完善对外投资报告制度,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和特定项目立项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十一)积极参与信用领域国际治理。积极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按照扩大开放要求和我国需要推进修订法律法规。在信用领域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十二)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十三)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增强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提高办理效率。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十四)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建立健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健全市场化的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严惩逃废债行为。加强网络借贷领域失信惩戒。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依法破产重整或清算,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五、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十五)健全信用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公开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覆盖面和质量。(十六)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十七)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互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各级有关部门以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支持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征信业市场化改革步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提升行业诚信水平。(十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深化互联网诚信建设。依法推进个人诚信建设,着力开展青少年、企业家以及专业服务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婚姻登记当事人等群体诚信教育,加强定向医学生、师范生等就业履约管理。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六、加强组织实施(十九)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二十)强化制度保障。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二十一)坚持稳慎适度。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适用范围。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二十二)推进试点示范。统筹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重点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完善信用法治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二十三)加强安全保护。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贯彻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依法监管信用信息跨境流动,防止信息外流损害国家安全。

    专栏 国内政策
    2024-07-0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7月9日

    专栏 国内政策
    2019-07-09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月11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13日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第七条 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第八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第九条 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第十条 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第十四条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第十五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二)信用承诺书。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第二十四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第二十五条 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第二十六条 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第二十七条 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专栏 国内政策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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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吉政发〔202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2026年3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正文.pdf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4-23
  • 关于发布《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长科发〔2026〕15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高校院所高质量科技成果在长转化和产业化,依据《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或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启动实施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现将《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申报。2026年4月7日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为推动高校院所高质量科技成果在长产业化,根据《关于科技创新推动长春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长春市“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或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现启动开展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一、支持重点重点支持高校院所科研团队以成立企业形式,对高质量科技成果在长春落地产业化。二、申报条件1.申报项目条件(1)申报项目产业方向须符合长春市“3转4强7新”现代化产业体系。(2)实施产业化的项目成果来源须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成果转移到企业形式包括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以无形资产入股创办企业;(3)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特点:先进性强,须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成熟度高,能够直接产业化落地;重大性强,项目成果(产品)能够突破“卡脖子”、市场前景及预期效益好。2.项目申报单位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或其在长春成立的初创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如申报单位为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成立的企业,科研团队在企业持股应不低于30%(含),且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不超过10年(是指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到申报本计划项目并获得项目受理之日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不超过10年),企业注册资本须现金实缴100万元以上;如项目申报时,高校院所科研团队还未成立企业,在项目确定立项、签订任务书和股权投资协议前,科研团队须成立企业,且在企业持股应不低于30%(含),企业注册资本须现金实缴100万元以上;(2)申报企业在项目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稳定的科研队伍,有意愿、有能力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3)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与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落地方面达成共识,不存在争议。(4)申报企业应社会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未在失信惩戒期。3.项目负责人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为企业核心成员(包括不限于企业法人、股东、技术负责人等),并具有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水平。(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科研失信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在科研诚信禁止申报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本计划项目。4.联合申报项目的条件联合申报的项目,须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明确任务分工、资金投入、新的知识产权归属等。5.项目考核指标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周期内,企业利用本项目相关技术或成果形成的或衍生形成的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应不低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额度(含)。三、有关要求1.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二年;种子基金对项目投资期一般不超过5年、退出期一般不超过3年。2.不支持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商业秘密的科技成果,不支持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不支持理论研究和单纯技术研发项目。3.限项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报、重复立项,确保申报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做如下限定:(1)项目(含子课题,下同)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2)有在研的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4.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相同内容、相同目标、相同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及内容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内容基本相同或高度相似的项目(课题)不得以不同申报人的名义申报。项目申报人需在项目申报书中列出近3年以来作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承担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情况;项目内容与已申报、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项目申报书中详细说明与所申报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报;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且获得多项资助的,或者同一申报人多项申报且获得超项资助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立项并收回项目资助经费,按相关规定处理。5.科研诚信及科技伦理要求(1)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不在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期限内。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按照《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等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在项目申报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进行科研诚信审核,按照《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伦理审查和监管。(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不在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期限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成员应遵守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按照《负责任研究行为规范指引(2023)》等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落实《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以及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项目,须在申报书附件中提供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材料以及科技伦理专家复核批准材料。6.开展动物实验研究的要求涉及开展动物实验的研究,须开展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应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委托协议、发票及转账记录。四、支持方式采取“基金+补助”方式给予支持,针对单个项目,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和种子基金投资合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财政拨款额度不超过基金投资额度。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采取“前补助”方式,种子基金投资按照种子基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五、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胶装成册,一式三份,主要包括:1.项目申报书(网上填报);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在职证明;4.项目负责人学历或职称复印件等材料;5.如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证明科技成果权属的相关材料。如专利申请或授权、计算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7.企业注册资本现金实缴证明;8.联合申报的项目需提交双方(或多方)确认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代表签字、单位公章、签署日期等);9.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参加人员诚信承诺书、不涉及国家秘密承诺书;10.设备购置费相关佐证材料。如询价单、设备采购清单等;11.如申报时企业已成立,需提供单位参保证明和税收完税证明;申报时未成立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应承诺在项目立项前补交社保和税收证明材料;12.其他相关材料。六、申报流程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应一致。申报项目不接受个人报送,均由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局。1.项目申报。注册并登录“科创一网通”平台,填报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后,网上提交至项目推荐部门。2026年度“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采取全年滚动实施的方式,申报系统常年开放,申报单位可随时填报、项目推荐部门随时推荐,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分批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上集中受理、组织评审论证。2.项目推荐。企业为申报主体的项目,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审查推荐;高校院所为申报主体的项目,由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审查推荐。重点审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3.受理审查。市科技局进行网上受理审查。4.报送纸件。市科技局网上受理后,项目单位下载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胶装成册盖章后,报属地或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属地或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及推荐项目汇总表,并会同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591-2室。七、申报注意事项(一)申报书填写项目申报书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里程碑节点指标、绩效(验收)指标等应明确、合理、可量化、可考核;如项目列入实施计划,将作为任务书签订、项目验收、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二)项目支持发表的论文市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项目发表的相关论文需要标注任务书编号,且仅能标注1项最直接相关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of Changchun>”。(三)知识产权相关要求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的、项目申报人或参加人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惩戒期内的、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和申报人,不能申报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受理后),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财政资助登记”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每件专利只能声明一项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四)项目申报受理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书不一致、申报材料无公章等的项目不予受理;故意违规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五)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材料所附知识产权许可(独占许可)、合作协议书、技术标准、产品检测(验)报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咨询报告、产品用户定性、定量使用意见(报告)等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没有标明时效期的,按有效期为2年界定。(六)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申报单位应认真核对申报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信息提交后不予修改,如填报有误,后果自负;推荐单位应认真审核申报材料,规范履行推荐职责。(七)项目管理项目管理按照《“基金+补助”方式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八)答辩要求项目申报人需本人参加评审答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答辩的,须提前提供本单位相关证明),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评审答辩的,不予立项。八、联系方式1.业务处室长春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曾亚琼 李禹昕 0431-887772632.“科创一网通”技术支持 胡  静  0431-88777272

    专栏 省内政策
    2026-04-10
  • 临江市农业农村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大会部署,按照临江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体系,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不断开创临江绿色发展转型振兴高质量发展新局面。二、重点工作(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营商环境组织架构,统筹协调营商环境建设和工作实施。按照临江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职责,设置专门科室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人。(二)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围绕工作重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营商环境建设。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领域诚信建设,以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分类监管和服务为主要抓手,完善各项制度和实施方案。配合政府推进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诚信建设。依法采集和记录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将信用建设纳入培训课程。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政务信用承诺制度,并将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三)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强化线下综合服务,政务服务事项做到“应进必进”,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次办理,全面启动集成服务工作,实行权责清单制度,强化数据归集,开展数据共享及供需对接等,深化政务服务满意度评价。(四)加大服务、管理和宣传力度。持续深入推进企业入驻“信易贷”平台,推进产融和对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将信用文化教育纳入培训体系中,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对城市信用建设的优秀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继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互联网+监管”“执法APP”推动综合执法,强化政务服务质量,继续推行“一窗受理”“零跑腿”服务,提升政务服务人员水平,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和培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江市农业农村局成立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动我局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的实施,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调度、听取、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二)加强监督考核。充分提高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重视程度,配合临江市营商环境考核工作指标,明确我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及时监督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附件:临江市农业农村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临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3月13日附件:临江市农业农村局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金择 局 长 副组长:崔金辉 副局长         郭 旸 三级主任科员 成 员:杨承玉 政策法规科科长         宋 月 畜牧业管理科科长          国洪斌 农业发展科负责人         范丽惠 农村管理科负责人         臧运海 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        王国坤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实施,联系人:杨承玉 联系电话:0439-5253326 电子邮箱:nmjzcfg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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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0
  • 关于印发《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联〔2026〕3号各市(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分行,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民发〔2025〕66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吉林省推动银发经济发展2025年实施方案》(吉民发〔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2026年1月28日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选树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民政部等8部委《关于培育养老服务经营主体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民发〔2025〕66号)和省民政厅等11部门《吉林省推动银发经济发展2025年实施方案》(吉民发〔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聚焦老年人需求,充分结合吉林省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选树具有地域特色和市场认可度的优质品牌。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强化标准在品牌建设中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加强政府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监管服务。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评审机制,确保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品牌动态管理和梯队培育,形成良性发展生态。自2026年起,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企业,争取在“十五五”末期评选认定总数达到100家。通过持续选树、重点培育和精准赋能,结合“吉致吉品”区域品牌矩阵建设,形成“领军型-成长型-特色型”品牌梯度培育和结构优化的发展体系,显著提升吉林省银发经济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成为全省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二、重点领域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吉林省银发经济发展指导目录(2025—2026年版)》及国家、省相关规划,重点围绕以下领域开展品牌选树活动。(一)涉老服务类1.养老照护服务(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专业护理等);2.老年卫生健康服务(健康管理、康复护理、中医养老、安宁疗护等);3.老年文旅与体育服务(旅居康养、老年旅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4.养老科技与智慧养老服务(智慧养老平台、智能产品应用、远程照护等);5.养老金融服务(老年金融产品、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等);6.老年教育与人力资源服务(老年大学、技能培训、老年人才开发等);7.其他生活性服务(适老化改造、老年餐饮、法律援助等)。(二)涉老制造类1.老年用品制造(康复辅具、护理用品、服装服饰、日用电器等);2.老年食品与保健品制造;3.老年药品与医疗器械制造;4.智慧养老设备制造;5.养老设施建设与部品部件制造。三、申报主体与基本要求 (一)主体资格主营业务属于上述重点领域,且实际运营满2年(含)以上,在吉林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单位”)。(二)基本要求1.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投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及失信行为。2.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可持续经营能力。3.基础扎实。拥有与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专业设备、技术团队和服务能力。4.标准引领。积极采用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以下简称“省级以上标准”)或团体标准。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等方面有突出亮点。5.品牌意识。拥有自主品牌或合法使用的品牌,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品牌建设规划。四、评选标准与品牌类型评选指标体系总分为100分。 (一)通用指标(60分)1.规范管理与质量安全(20分):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控体系有效,安全生产落实到位,客户满意度高;2.市场表现与品牌影响(15分):市场份额、营收增长、品牌知名度、客户忠诚度等;3.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15分):研发投入、技术专利、新模式新业态应用、可持续性发展规划等;4.社会责任与行业贡献(10分):吸纳老年就业、参与公益、诚信纳税、带动产业链发展等。(二)分类指标(40分)1.领军型品牌(侧重规模与引领):评估全国或全省市场网络布局、行业标准参与度、产业链整合能力、对区域经济的综合贡献等。2.成长型品牌(侧重创新与潜力):评估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核心技术竞争力、商业模式创新性、营收与利润增长率等。3.特色型品牌(侧重品质与服务):评估服务独特性与专业性、用户口碑与复购率、区域渗透深度、精细化运营水平等。(三)加分项与一票否决1.加分项(最高5分):承担国家或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获得“吉致吉品”认证和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主导或参与研制省级以上标准和拥有发明专利等。2.一票否决:发现申报材料严重造假、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环保责任事故、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情况。五、工作流程与时间节点选树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筹备启动(每年12月至次年1月)1.发布年度选树活动通知;2.通过官网、媒体、协会等多渠道广泛宣传动员;3.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协调组织选树活动。(二)申报与推荐(每年2月1日至3月15日)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交《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申报表》(含纸质版与电子版);2.市县推荐: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材料初审和现场核实,形成推荐意见,报送至市(州)民政局;3.市级复核推荐:市(州)民政局对县区推荐名单进行复核筛选,确定本市(州)推荐名单,统一报送至省民政厅。(三)省级评审(每年3月16日至4月30日)1.合规性审查: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审查,核验基本条件;2.专家评审:由行业协会及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据评选标准对通过合规审查的单位进行评审打分,提出拟入选品牌名单及分类建议;3.综合审议: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根据专家评审、抽查结果,结合年度培育导向,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拟入选名单;4.直通评审:“吉致吉品”认证单位经核实后可直接通过评审;5.抽查: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抽取部分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每年5月)1.社会公示:将拟入选名单在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等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2.异议处理: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五)确认发布(每年6月底前)对公示无异议及异议处理完毕的品牌,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确认并公布年度吉林省银发经济“百大品牌”名单。帮助入选单位进行品牌宣传推广,组织入选单位参加博览会等商务对接活动。六、动态管理与赋能(一)建立年度复核制度对已入选单位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并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不定期复核。复核不合格或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取消资格。(二)落实政策赋能增效协调相关部门对入选单位开展融资对接、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精准服务,为入选单位发展赋能增效。(三)完善梯队培育机制建立品牌培育库,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暂未入选但具备一定潜力的单位运营情况进行持续关注,鼓励并指导其提升运营水平,进行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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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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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粤发改规〔202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6年4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需求导向、数字赋能、便捷惠民、依法依规”原则,进一步拓展数据范围、适用对象、覆盖领域及应用场景,在全省44个领域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一)适用对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广东省户籍居民(自然人)等信用主体可以开具44个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非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用主体,可按规定开具部分领域的专项信用报告。  (二)报告内容。专项信用报告内容主要包含2021年以来,我省有关部门依法归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名单、刑事裁判(犯罪记录)等信息。其中,自然人专项信用报告现阶段包含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询接口。报告内容将依法依规逐步拓展完善。  (三)新增领域。在原有40个领域的基础上,新增城市管理、电信监管、烟草专卖、海洋综合执法等4个领域,实现覆盖共计44个领域。  (四)应用场景。专项信用报告可在全省范围内用于但不局限于以下场景:  1.金融类:公司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  2.经营类:招投标、产权交易、第三方评估、资质审核等;  3.行政类:优惠政策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行政审批、评比表彰、资格审查等。  各有关单位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依法依规拓展专项信用报告在各类场景中的应用范围,切实为办事主体提供便利。鼓励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在经济社会活动中,需向相关业务关联方提供合规性、信用状况证明的,积极采用专项信用报告作为替代材料。  二、进度安排  (一)2026年5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完成相关监管信息的核查与归集工作,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实现与“信用广东”平台实时数据交换共享。  (二)2026年6月1日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升级,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数据归集与共享。各领域责任单位负责全面组织本系统的数据归集报送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依据《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将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及时、完整地报送至“信用广东”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确保应归尽归、全量共享。新增领域涉及单位需组织对2021年以来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归集并逐一核实。  省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二)优化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功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优化升级“信用广东”平台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模块,完善查询、下载、咨询、异议、授权等功能。实现与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支持信用主体统一登录认证。推动报告查询进驻广东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粤省事平台法人版、线下自助终端机等平台。支持信用主体按需选择报告涵盖领域及时间范围,定制报告内容,并可生成授权码供第三方核验。  (三)完善信用报告样式及操作流程。专项信用报告展示内容,由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升级为“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展示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公示状态、信用修复等情况。持续优化用户下载操作流程,提升使用体验与办理效率。  (四)建立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信用广东”平台提供异议申诉渠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收到的异议申诉及时推送数源单位,督促数源单位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申诉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五)加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不当利用。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漏报、瞒报信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建立区域互认机制。积极推动与兄弟省(区、市)开展信用报告信息共享和互认试点,探索跨省域应用场景,提升信用报告区域通用性。  深化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工作,是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提升社会知晓度与使用率,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工作方案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专项信用报告实施领域及数据归集分工.pdf 2.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模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企业版、个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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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5-12
  •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关关单位,各建设工程企业:  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中建通〔2026〕5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打击违法法规行为,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形成了《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记分标准(2026版)》,现予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     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3日附件1: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2026版).xls附件2: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2026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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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4-15
  •   黔财会〔2026〕11号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为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经研究,现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6年3月27日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要求,推动我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决定组织开展全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建立并实践符合我省实际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与程序,构建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与服务中的综合应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营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发展环境。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促进我省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安排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及意愿,决定在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全域及贵阳市云岩区、观山湖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评价对象: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贵阳市云岩区、贵阳市观山湖区范围内,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  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但2025年度未实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暂不纳入本次信用评价范围,但应将其名单与本地区评价结果一并向社会公示,并标注“2025年度未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三)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1.部署准备阶段(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3月31日):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贵州)系统配置,制定具体试点方案,细化评价标准,完成工作部署与培训。  2.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公示等工作。  3.总结提升阶段(2026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试点地区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梳理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四)技术保障:试点工作统一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开展。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试点内容  (一)评价规则  1.评价标准。《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指标体系》(见附件1)  2.信息来源。建立“机构自主申报+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主要归集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评价周期(2025年度)内产生的监管与信用信息,确保评价依据真实、准确、全面。  (1)财政部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信息、日常监管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年度备案审核结果等;  (2)税务部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3)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登记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4)发展改革部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5)其他相关部门:行业专项整治结果、投诉举报处理记录等合法合规获取的信用信息。  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评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归集时限为评价周期内的全部有效信息。  3.等级划分。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初始分为100分,分数扣完为止,另设10分加分项和直接评定C、D等级的负面事项。评价等级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分值(N)分别为:A级:N≥80;B级:70≤N<80;C级:60≤N<70;D级:0≤N<60。  对扣分内容,在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公示前,代理记账机构已主动纠正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评价机关核实无误的,不再扣分。  (二)评价程序  1.组织实施信用评价。按照“机构自评、部门评价、省市复核、结果公示”实施信用评价。具体由县(区)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开展具体评价,市(州)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与复核,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与复核。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此项工作。  (1)机构申报自评:各试点地区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26年4月25日前根据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求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提交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  (2)部门评价:各试点县(区)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完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  (3)省市复核:省财政厅、各试点市(州)级财政部门综合运用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交叉复核、专家评审等多种形式,对所辖试点地区已完成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本地区评价机构总量的20%。市(州)财政部门于6月3日前完成复核,省财政厅于6月8日前完成复核。  (4)结果公示:按照“谁评价、谁公示”原则,评价机关应于6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官网等渠道,对信用评价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至少包括机构名称、评价等级等内容。对拟评定为C级、D级的机构,应在公示期内以适当方式告知并说明扣分依据及整改要求、信用修复程序。  2.信用评价周期。本次试点评价重点反映代理记账机构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  3.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  (1)异议申诉程序。代理记账机构对信用评价等级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原评价机关书面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交《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须加盖公章)。评价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经核查确属评价有误的,应予以及时更正;核查后认定原结果无误的,应向申请机构说明依据。  (2)信用修复机制。为鼓励和引导机构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建立信用评价修复机制。各代理记账机构可在本次评价结果最终确定前,主动整改相关扣分项所涉问题,并向评价机关提交《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整改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经核实后,相关指标可不予扣分。此机制旨在为机构提供及时纠错、提升信用等级的途径,不影响已由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独立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  (三)结果应用  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A级机构给予激励,可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频次,在服务推荐、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对B级机构实施常规监管,每年开展随机抽查。对C级机构列为关注对象,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检查频次,在整改到位前审慎考虑其参与行业评优。对D级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加大检查力度,可采取警示约谈、限制业务、公开风险提示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2.推动结果跨部门共享。将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及信用记录全面纳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等,推动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履职中查询应用,实现信息共享、联动监管。  3.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鼓励对A级机构在税务服务、融资授信等领域提供便利。对C、D级机构,加强跨部门风险预警和协同监管。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探索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市场择优选择,营造诚信执业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建立省级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抓实试点工作,周密部署,压实责任,确保试点任务高质量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更新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保障评价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增进社会各界和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业氛围。  (四)及时总结评估。各试点地区要密切关注试点进展,动态评估实施效果,及时梳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针对发现问题研究提出完善信用评价制度的意见建议。请各试点地区于2026年8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正式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1.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指标体系         2.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异议申请表         3.贵州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修复申请表  附件1、2、3.docx

    专栏 省外政策
    2026-04-07
  •   苏建规字〔2026〕1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行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经2026年3月5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9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其项目团队成员。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全省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依法记录、归集、公开、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做好信用状况认定、信用结果应用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奖惩并重、审慎适度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第六条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行业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加强行业诚信自律。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记录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国家、省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内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等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相关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八条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所在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及项目团队成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增信信息是指能够提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用信息,包括受到表彰、奖励、诚实守信等信息。  第十条 失信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信息是指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的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信息,合同履行信息,知识产权信息,科技研发信息以及自主申报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一)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信息,通过相关管理系统获取。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表彰奖励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等信息,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获取。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应当逐步实现与各相关部门、相关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交换互通,强化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  (三)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自主申报相关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具体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归集和公示从业人员失信信息。  从业人员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公示期限自作出失信认定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保护规定,原则上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纳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第三章 失信行为认定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以及严重程度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作为失信信息记录。  第十六条 认定从业人员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失信行为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但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并由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是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二)出具严重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  (三)伪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的;  (四)一年内因再次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被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五)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属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认定”的原则对从业人员开展失信行为认定,相关告知、陈述申辩、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应当与行政处罚等程序一并实施。  作出失信认定决定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失信主体拟认定失信行为的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应当出具书面认定决定书,载明认定事由、依据、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提示以及救济措施等。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但是无法与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程序一并实施的,以及依据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进行失信行为认定的,可以单独作出认定决定,认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现从业人员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开展失信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  (一)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所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并提高备案抽查比例;  (二)其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成员提供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时提高抽检比例;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除采取一般失信惩戒措施外,可以另在失信信息公示期限内给予下列惩戒:  (一)限制其作为责任工程师、项目团队各专业负责人签署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  (二)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现场检查活动;  (三)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  (四)限制其个人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  (五)限制其作为法定代表人、责任工程师或者项目团队成员提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建设工程参与消防审验相关的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从业人员,在涉及该从业人员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及评先评优等方面加强审核管理,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共享名单信息,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五条 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平台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修复方式包括终止公示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申请移出:  (一)已经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列入名单期间未因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惩戒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移出。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信用承诺书和缴纳罚款的收据、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材料等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修复。因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将修复结果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被认定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准予修复决定,记入信用记录,恢复公示,并从撤销修复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公示期。相关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三年且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申请。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提出异议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制度,强化权益保护,对异议信用信息应当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用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导致损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撤销认定,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对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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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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