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6-09-18  |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  专栏:省内政策  |  浏览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政办规〔20262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8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加强基层消防工作若干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以下简称《意见》),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提出如下举措。

一、强化属地管理

(一)压实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定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清单,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班子其他成员各自消防工作职责。

(二)强化统筹协调。市、县两级消防救援委员会在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开展工作,保留消防救援委员会名称和工作体系,有关工作根据需要以消防救援委员会名义展开。

(三)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承担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统筹基层消防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函告督办等制度。

(四)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消防相关职责。深化“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完善发现问题、流转交办、督查督办等制度。乡镇(街道)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发挥基层网格作用。依托村(社区)综合网格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提示、防火检查巡查等工作。加强基层网格力量建设,将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纳入基层网格员队伍统筹管理。

二、强化基层基础

(六)实行应消合一。整合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和消防安全职责,组建应急消防管理办公室,作为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统筹协调、指导推动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日常隐患排查、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指导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落实防火公约。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政府专职消防队指导员。

(七)充实专业人员。根据市场主体数量、建成区面积、常住人口规模等指标,采取多种方式充实基层消防专业力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不少于4人,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街道)不少于6人。承接消防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街道),要确保至少2名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八)建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除已设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在规定的出动时间内可以覆盖灭火救援的乡镇外,其他乡镇应全部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已建成未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补齐人员、车辆及装备,完成达标评估。广泛动员群众就近就便参与村(社区)消防志愿服务,有条件的村(社区)至少组建1支消防志愿服务队。

(九)加强经费和制度保障。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办公、消防安全检查排查、车辆装备购置、宣传培训、训练演练等需求,实行专款专用。研究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和招聘管理、层级化管理、薪酬管理、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经费保障等配套制度。

三、强化监管执法

(十)实施全域监管。制定《吉林省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省级消防救援部门统筹指导市、县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落实辖区内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及消防救援站对辖区内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防范重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高风险单位和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十一)实施防消一体。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将辖区内乡镇(街道)划分为若干片区,结合实际配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每个片区至少配备1名消防干部和1名消防员。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编制的消防救援站(不包括消防救援特勤站、直属应急通信和车辆勤务站),主要承担灭火救援任务,并承担消防监督工作,依法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相应行政处罚,在编在职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均可考取行政执法资格。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均可考取消防监督专业资格,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

(十二)推行赋权执法。推动将基层迫切需要并能够有效承接的消防行政执法事项依法赋权乡镇(街道)行使。县级政府应当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及承接能力等基层实际情况,在赋权指导目录范围内,依法依规确定乡镇(街道)承接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十三)强化行业管理。行业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单位依法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行业考评、等级评定等工作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治理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风险隐患,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增强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在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资格资质、行政许可、资源调配等方面,强化行业消防安全约束和惩戒。

(十四)加强源头把关。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把关。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优化既有建筑更新改造项目规划管理。严格建设工程相关许可审批,强化既有建筑改造特别是高风险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强限额以下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使用审批管理,提高备案项目抽查比例。严厉打击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拆除工程未进行备案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机制。

(十五)提升信息化水平。整合消防安全云平台数据,利用本级政务数据中心,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共享政务数据库、行业数据库信息,构建消防安全大数据库。深度运用消防安全大数据库,加强火灾风险分析研判、监测预警,精准治理高风险区域场所。积极推广应用物联传感、温度传感、火灾烟雾监测、水压监测、电气火灾监测、视频监控等感知设备,充分发挥远程监控、物联网监测、电气监控等系统作用,推行非现场监管。

四、强化重点管控

(十六)明确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单位要建立逐级逐岗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许可手续,组织日常防火检查,加强火源、可燃物管控,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十七)严格消防安全条件。严格落实沿街门店、养老机构、医院、学校、培训机构、商场市场、宾馆、餐饮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畅通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严禁违规设置生产、储存、经营与住宿于一体的“三合一”场所。

(十八)深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焊接与热切割动火作业六条禁令的通告》(吉政规〔20251号)规定,全面应用“吉焊码”动火作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严格落实审批报备、现场看护、旁站监管、执法惩戒、约谈通报等防范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安全管控措施。

(十九)严格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加强居民小区、沿街商铺等场所电动自行车检查巡查,重点整治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等区域停放充电以及“飞线充电”、入户充电等行为。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推动在既有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或者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二十)强化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管理人,要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防火巡查,确保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值守,及时整改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无水或压力不足等问题。设置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全面落实“一楼一牌”制度,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防火要求,公示相关责任人。

(二十一)规范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必须实行完全防火分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建筑层数4层及以上的生产经营类自建房,疏散楼梯不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二十二)加强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经综合评估具备条件的三甲医院、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场所,按照吉林省地方标准《城市小型消防站建设规范》(DB22T463-2019)建立城市小型消防站,配齐消防车辆器材、救援装备和专职消防人员。除依法应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外,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

(二十三)明确统一管理主体。同一建筑或场所由多个产权人、使用人管理或多业态混合经营的,各方应当签订专门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职责,并确定统一管理主体,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建筑消防设施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十四)应用新型智能化消防产品。推动老旧小区、出租房、经营性自建房以及孤寡老人、残疾人员、留守老人儿童家庭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等,纳入民生实事项目。鼓励未达到国家、行业消防标准规范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规模的乡镇小微企业、生产车间、仓库、简易加工作坊,安装简易自动灭火设施。

(二十五)提升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保障水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连片人员密集场所或村(社区)统一设置区域消防控制室,每个控制室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配备值班人员。整合社区综治服务中心平台、智慧监控等资源建设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中心,将区域内自动消防设施、视频监控、电气及联网型独立火灾报警装置等纳入集中监测,提升灾害事故早期发现和处置能力。

五、强化社会共治

(二十六)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机构提供火灾事故预防服务,依照合同约定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建立完善检查评估制度,将单位消防安全条件与保险费率、理赔标准挂钩。

(二十七)实施失信惩戒。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企业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纳入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惩戒范围。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保险费率调整、信贷审批、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重要参考。

(二十八)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各类媒体、平台在重要节点和时段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提示信息。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内部培训、公益宣传内容。通过乡村大喇叭、赶集日、典型火灾事故现场会等常态化开展消防宣传;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人群实施消防安全登记,定期进门入户宣传教育帮扶。

(二十九)开展重点人群培训。针对基层消防工作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网格员、志愿消防队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保安员、保洁员、服务员、护工、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一线重点人群,开展以“四会”(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正确疏散逃生、会识别常见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技能实操实训。

(三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指导下,各类单位、村(社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十一)健全火灾隐患报告奖励机制。鼓励单位员工和知情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健全受理、查处、反馈、奖励等机制。建立火灾隐患“吹哨人”制度,对发挥重大作用的“吹哨人”予以奖励。

六、强化激励约束

(三十二)加强政策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结合乡村全面振兴、城市更新行动等重大政策实施,在项目统筹、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基层消防安全需求。

(三十三)加强安全生产巡查。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加强过程监督和结果运用,推动基层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三十四)加强表彰奖励。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荣誉和优待制度,保障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作贡献相称的荣誉和权益。对在基层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基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十五)严肃责任追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但已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以上举措未尽事宜,按《意见》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省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基层消防工作政策设计,强化协作配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扎实开展。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研究本辖区具体举措,抓好各项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