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9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介绍“十五五”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和司法行政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吴言军,法治调研局局长任勇、立法二局局长姜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李明征在开场介绍中表示,“十五五”时期,司法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立足职责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锚定核心任务,擘画全面依法治国新蓝图  “十五五”时期,司法部将重点做好六方面工作。李明征介绍:  有力有序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统筹实施《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统筹谋划推进政府立法工作提质增效,持续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制度供给。  多措并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  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  系统施策持续深化法治社会建设,全面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和“九五”普法规划,持续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一体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  在回答中央依法治国办设在司法部,将如何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的提问时,李明征表示,将认真履行中央依法治国办设在司法部的相关职责,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任务落实。  ——抓实走深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贯彻,组织学好用好《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加快推进法治工作部门新一轮全覆盖专题培训轮训;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最新成果,持续深化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把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作为法治宣传教育首要任务,讲好新时代中国法治故事。  ——全面落实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制度机制,协调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推动党委(党组)担负法治建设主体责任。  ——深入落实“两个更加注重”原则要求,聚焦“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聚焦“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强化增进民生福祉制度建设。  ——持续加强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写《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学生读本》,推动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分学科有机融入法学教材体系;以实践为导向,会同法学院校强化协同育人,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聚焦普惠智能,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增效  “十四五”时期,我国已经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如何让公共法律服务从“有没有”迈向“好不好”?李明征介绍,司法部将出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档升级。  均衡可及——加快实施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工程,更好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24小时“不打烊”的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实施“法援西部”“法援基层”等计划,让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更加畅通。  精准高效——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律师法,引导律师行业内涵式、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打造品牌律师事务所;贯彻落实修订后仲裁法,全面提升仲裁服务能力;优化市、县公证机构布局,打造一批高水平、规模化、品牌化公证机构;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暖心安民——聚焦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等重点对象,深入实施“一群体一品牌”建设。健全法律志愿服务体系,指导支持全国200多所高校超10万名法律援助志愿者发挥作用。  深耕多元解纷,绘就新时代“枫桥经验”新画卷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治理的宝贵经验。‘十四五’时期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化解各类矛盾纠纷8600多万件,将大量苗头隐患化解在未发之时、成讼之前。”吴言军介绍,“十五五”时期司法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坚持关口前移,做实源头化解——  建立联合排查制度,通过常态排查、重点排查、条块排查及时发现矛盾纠纷苗头隐患。深化数字赋能多跨协同“大调解”体系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全国调解工作平台建设。  汇聚系统合力,做优多元化解——  部署开展“调解质量提升”系列活动,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力争到“十五五”末期实现专职调解员数量占比超过20%。探索建立适宜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新型仲裁制度机制。建立“复调”对接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在线复议”,将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坚持彰法明理,做好有序化解——  坚持“和为贵”、互谅互让的价值理念和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底线,让调解既合法律尺度又有人情温度。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导入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程序,帮助群众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优解”。  激活商事调解,打造护航企业发展法治新引擎  随着商事调解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商事调解已成为纠纷解决的“法治新引擎”,吴言军介绍,司法部将从制度完善、人才培育、品牌打造三个方面继续发力:  加快完善配套制度,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的有关意见,畅通商事调解协议效力确认转化机制,打消企业“调了不算数”的顾虑,让商事调解不仅谈得拢,更能落得实。  加快制定调解员国家职业标准,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健全与专业能力相匹配的等级评价体系。  全面实施涉外商事调解“千百十”计划,着力培养1000名左右高素质涉外商事调解员,重点培育100名左右涉外商事调解领军专家,倾力打造10个左右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  统筹内外大局,筑牢高水平对外开放法治屏障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吴言军介绍说,司法部正在加快推进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进一步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将统筹推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立法项目,加快充实涉外法律“工具箱”。  着力提供优质涉外法律服务,目前已初步建成首个全国性涉外法律服务平台,将加快推进该平台正式上线运行,深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支持更多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走出去”。  深入推进法治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将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等平台进一步发挥建设性作用。  此外,司法部还将聚焦主要国家地区、重点行业、急需领域,常态化开展涉外企业培训,建强用好51家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平台和16家涉外法治研究平台,为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跑出法治政府建设加速度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任勇介绍,司法部将从三个环节协同推进:  加快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持续纠治乱执法、滥执法,坚决纠治执法不作为、选择性执法。还将研究出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办法、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制度。  深化行政复议以案促治工作,继续发挥典型案例指导性作用,纠正执法共性突出问题。  强化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重点,聚焦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竞争等突出问题,加大审查监督力度。同时,加强对地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不断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坚持科学立法,夯实高质量发展制度根基  立法质量是政府立法工作的生命线。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政府立法工作如何提质增效?  任勇介绍,司法部将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持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持续深化运用立法快速响应机制,不断增强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确保法律法规制度密而不繁、有效管用。  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持续拓宽群众参与立法渠道,广泛汇聚民意民智,在政府立法中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  坚持统筹立改废释——既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补齐制度短板,又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法规的解释和答复等工作,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生命力。  优化法治环境,厚植一流营商环境沃土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姜杉介绍,司法部近年来统筹谋划相关立法,以高质效立法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其中,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抓紧牵头研究起草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针对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内卷式”竞争等突出问题,以法规制度刚性坚决破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堵点卡点。  同时,不断健全经济各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动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配套制度措施。截至目前,各地区已先后出台了30余部法规规章,各部门已经出台了配套制度措施百余件。金融法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还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此外,加强涉外领域法治建设。近年来,先后修改出台了对外贸易法、海商法,正在修订海关法,先后制定和出台了对外投资、保护产供链安全等行政法规,下一步还要修订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同时还在加快研究海外利益保护的专门立法,通过体系化的涉外法治建设,不断增强我国公民、企业“走出去”的底气。  情系民生福祉,织密法治保障幸福网络  民生无小事,民生立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姜杉在介绍还将推进哪些重要立法项目时表示,司法部坚持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加快补齐制度短板。  织密民生保障网络,促进就业创业,已经出台社会救助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两类对象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出台医疗保障法,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出台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通过教育培训、就业支持、创业扶持等措施,优化就业创业服务,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  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完善民生领域相关制度,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制和创新,同时要强化全链条安全监管;修订水法、制定供水条例,保障国家水安全。  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制定了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下一步,司法部将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持续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服务、食品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专栏
    2026-09-18
  •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的重大变化,部署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通过完善预售管理、有力有序推行现房销售、加强政策措施协同,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这份自发布之日起即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沿用近三十年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迎来关键调整。  全方位守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是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日,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通知》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交易资金、房屋交付、建设品质、产权办理等多个维度,全方位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通知》大幅提高了预售准入门槛,明确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与此同时,预售资金监管的刚性要求进一步强化,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直至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方可解除资金监管。  “2021年下半年以来,个别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该用于工程建设的预售资金违规挪作他用,导致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引发房屋交付风险,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促进中心副主任魏东泉表示,“各地要把推进现房销售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结合起来,对于继续实行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把预售资金监管落实到位,确保预售资金流向清晰、使用合规。”  《通知》强调,“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浙江工业大学中国住房和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虞晓芬认为,预售制下购房者依据沙盘、样板间决策,间隔两三年才收房,出现大量因房屋质量、装修标准、小区配套等与宣传货不对板的纠纷。推进现房销售,旨在从根源上破解期房交易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与权益不对等难题,实现“交钱即交房、所见即所得”。  此外,新规同步推行“交房即交证”,推动购房人在收房的同时就能同步拿到不动产权证书,解决过去长期存在的办证难、办证慢问题。  分类施策保障改革平稳落地  此次改革并未采取“一刀切”,而是通过新老项目分类施策的方式,为市场留出充足的适应和转型空间。  《通知》明确,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应合理确定监管额度,优化预售资金使用,严格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雨冰认为,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是两种并行的商品销售方式,二者均为法律认可的商品房交易形态。这种新老有别、渐进过渡的方式,既尊重了既有项目的开发节奏,避免政策急转弯引发市场波动,又为新项目明确了现房销售的方向,实现了改革与稳定的平衡。  为帮助房企顺利适应新的销售制度,《通知》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支持政策,从多个环节为改革托底: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规模,优化土地出让方案,可带规划方案出让,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房地产项目公司与主办银行双向选择,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组建银团提供开发贷款等融资服务。完善开发建设管理,优化工程建设审批流程,缩短行政审批时限。  “这些配套举措将有利于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降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成本。”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常务副会长、研究员柴强说,“从近年来全域推行现房销售的海南省、试点现房销售的湖北省荆门市等地情况看,现房销售不仅没有导致房地产行业大萧条,反而通过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推动当地房地产行业实现了更稳健的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浦湛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也应适应新的销售制度,主动求变,摆脱过去过度负债、快速扩张的高风险旧模式,实行稳健经营,通过滚动开发等方式降低资金成本与投资风险。  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长期以来,有的房企采取“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的粗放扩张模式,积累了风险隐患。改变“三高”模式,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商品住房销售制度、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合理确定开发经营规模、强化风险意识,促进房地产行业稳健经营、高质量发展。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吴璟认为,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企业的经营逻辑必须随之改变。推进现房销售,将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大实力办多大事”,摆脱过度负债、盲目扩张的经营模式,转向分批拿地、分批开工、分批竣工销售的稳健经营。  柴强也表示:“现房销售制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争优势将主要体现在住房产品品质和配套服务能力方面,那些经营管理实力、产品研发能力不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被市场淘汰,行业集中度和整体发展质量将得到提升。”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介绍,目前,购房者对现房的接受度和期望值明显提高。全国现房销售占比已经从2020年的10.2%增长到2025年的32.4%。今年以来,尽管新房整体销售仍在下降,但现房销售保持稳定和增长态势。以深圳为例,2026年1至7月,深圳一手住宅现售总网签8894套,同比上涨12%。这说明,购房者对高品质住房的需求在增长,开发商也通过实景现房来满足购房者的需求。  “缺乏信用、产品力不足的企业将难以生存,倒逼企业深耕产品研发、优化施工工艺、完善社区配套、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专注打造高品质居住产品,稳健经营。长期来看,现房销售制度能够从根源规避购房烂尾风险,有效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加速推动房地产行业迈向高品质、精细化、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虞晓芬说。

    专栏
    2026-09-07
  •   近日,全国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工作暨查处“幽灵外卖”违法行为座谈会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召开。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白清元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26年上半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扎实推进执法稽查各项工作,累计查办案件64.17万件,罚没金额69.82亿元,在重大案件查办、推进服务型执法、执法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取得阶段性突破,尤其是“幽灵外卖”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有效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守护了民生消费安全。  会议要求,下半年抓好四方面重点工作:  一是聚焦重点领域精准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工作要求,集中整治行业“内卷式”竞争乱象;依托“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打食品、电动自行车、计量等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深化“幽灵外卖”专项整治,协同推进扫黑除恶、打击电诈、“打假治敲”等专项工作,健全跨部门协同与行刑衔接机制。  二是深化服务型执法,坚持宽严相济,对经营主体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主动改正的,依法免予或从轻、减轻处罚,切实保护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三是优化办案机制,加强统筹指挥,依托集群办案模式,强化电子取证技术支撑,迭代行政执法平台,破解新型案件取证难题。  四是推进执法规范化,抓实业务练兵与纪律整顿,深化“清风铁纪”行动,持续整治执法不规范问题。  内蒙古、吉林、浙江、安徽、广西、新疆等6个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志在会上作交流发言。16个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和总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专栏
    2026-09-04
  •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任务,对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创新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公平竞争,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一、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徐某、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介绍   徐某、官某作为安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二维气相色谱仪固态热独立调制器”(以下简称“TIM”)的前研发人员,知悉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并与权利人签订了保密协议。徐某、官某于2015年从权利人处离职并成立了雪景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景公司”)、南京九岚纹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岚纹公司”),继续从事固态热调制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工作。2016年8月17日至2024年3月26日,雪景公司、九岚纹公司销售的固态热调制器中均使用了TIM的技术秘密信息。同时,当事人也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对外披露了TIM的技术秘密信息。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雪景公司、九岚纹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徐某、官某违反了该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9月15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侵权危害性、持续时间及损害程度等情节,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雪景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800元,罚款人民币730000元;对九岚纹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4700元,罚款人民币770000元;对徐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对官某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三)案件评析   徐某、官某利用离职前掌握的技术秘密信息创办企业,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属于“个人泄露+企业牟利”商业秘密侵权的典型模式。执法部门对雪景公司、九岚纹公司及徐某、官某的全链条追责模式,既打击了侵权行为的组织者与实施者,又切断了个人或企业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利益链条,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应。本案中,执法部门并未局限于单一行政处罚,而是积极推动双方和解与行政处罚并行。通过搭建沟通平台,组织双方开展十轮谈判,最终达成包含赔偿金额、专利权归属在内的和解协议。这一执法实践表明,以和解方式化解纠纷也是优化商业秘密维权生态的有效途径。   二、江苏省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陈某侵犯重型机械领域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介绍   重型装备制造领域中,设备核心技术图纸是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的核心技术资产,属于典型的技术类商业秘密。溧阳某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称“权利人”)生产的PGS辊式破碎机、B系列板式喂料机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市场竞争力强。2019年至2021年,谢某开设公司从事重型装备制造,在自身缺乏对应技术研发能力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多条渠道非法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一是向权利人原技术员王某购买设备技术图纸;二是借助外协合作便利,要求权利人外协单位精工车间生产负责人陈某提供权利人的设备技术图纸;三是招揽权利人原装配工杜某入职担任车间主任,通过杜某获取相关图纸资料。其中杜某提供的仅为设备外壳图纸,不涉及核心密点。谢某利用非法获取的核心技术图纸,生产并销售同类机械设备5台。案发后,谢某已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3800000元,陈某和杜某也分别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和50000元。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谢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和赔偿情况,2025年1月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谢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陈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和赔偿情况,2025年1月6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陈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经调查和鉴定,因杜某提供的图纸不在权利人申请鉴定的密点范围内,对杜某不予行政处罚。王某已被刑事处罚。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多主体复合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突破了单一主体侵权的常规办案模式。执法部门厘清了“外部经营者拉拢-外协人员披露-离职人员输送”多链路泄密的责任边界,精准区分核心秘密点与非核心信息,按侵权情节对不同主体分别量罚,实现过罚相当,为同类多主体商业秘密案件查办提供了执法参考。本案也为制造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提供了指引。企业须建立全维度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明确保密范围与管控措施,既要与内部核心岗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开展常态化保密培训,也要将外协合作单位、离职人员纳入保密管理范畴,完善涉密资料全流程管控机制,从源头筑牢防护屏障,助力装备制造产业规范有序创新发展。   三、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孙某侵犯人工智能大模型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介绍   人工智能大模型高速发展,技术日新月异,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商业秘密形式对提示词工程、Agent技能包等新类型技术信息进行保护。2011年7月,孙某入职杭州某人工智能企业(以下称“权利人”),任资深算法专家,直至2025年7月离职,其全权牵头研发某垂直领域AI智能审查模型,掌握模型核心涉密资料。2023年12月,孙某在职期间,利用其配偶身份,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法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原公司”)。2024年6月,孙某向法原公司研发人员发送权利人AI模型专属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等相关资料,用于法原公司研发权利人同类AI模型。经行业专家专项论证,上述资料组合形成的场景智能审查一体化方案,具备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企业保密管控要件,属于AI垂直领域新型集成式技术商业秘密。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孙某身为算法核心涉密员工,2011年7月入职时签署专项保密协议,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负有保密义务。其私自披露权利人核心涉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5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综合考量,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孙某停止泄密、授权使用行为,并处罚款350000元。法原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另案处理。   (三)案件评析   本案系全国首例人工智能垂类大模型商业秘密案件,突破AI行业传统执法局限。过往AI知识产权维权多局限于源代码确权,本案破除行业“代码情结”,使执法视角更适配AI行业特性,明确认定自然语言类集成方案、非标运营规则均可独立构成商业秘密。本案的查办探索了人工智能非标集成技术商业秘密的认定路径,填补了国内人工智能行业商业秘密执法空白,为算法人才流动、同业AI研发、科创企业涉密数据管理划定合规红线,助力人工智能产业规范化创新发展。   四、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杭州新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介绍   纳米合金粉末广泛应用于半导体芯片制造等领域,高温纳米合金粉末成型制造技术涉及工艺设计、材料学、高温流场布局、双头冷却技术等大量技术信息,浙江某材料公司(以下称“权利人”)经过长期技术开发,在国际相关领域内具有优势。2014年,谢某入职权利人公司并签署保密协议,在职期间接触了涉案技术信息。2017年,谢某离职。2019年11月,谢某设立杭州新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川公司”),并将涉案商业秘密披露给该公司用于规模化生产。2022年3月,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对谢某及新川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鉴定,两公司部分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当事人提出涉案技术属公知常识,并提交域外过期专利等证据,但无法提交其相关技术研发过程材料。办案机关开展跨区域协查,并委托专家多次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相关技术涉及多个学科,十分复杂,非公知性的认定,专家意见不统一,行政认定商业秘密较为困难。对此,办案机构建议权利人利用民事诉讼举证倒置的优势,采取民事诉讼维权。民事诉讼中,法院调取了行政执法中取得的证据材料,两审均认定谢某与新川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综合研判,认定谢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新川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谢某违反保密义务仍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违反该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3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经综合考量,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责令谢某、新川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各处罚款300000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系高温合金粉末行业前员工泄密与企业非法使用的双主体侵权典型案例。涉案技术秘密专业性强、认定困难,权利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使用了行民衔接等多元手段,利用行政执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结合民事诉讼的举证倒置,成功地进行了维权,为类似定性复杂的案件维权提供了很好的样板。   五、山东省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季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介绍   侵权人窃取企业核心技术,违规申报专利以谋私利,造成企业技术秘密公开流失,损失巨大。季某某原系山东某智能装备公司(以下称“权利人”)员工,在职期间深度参与权利人某核心研发项目的技术攻关。2024年8月7日,季某某在离职前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未经授权擅自将该项目技术图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个人邮箱;同年9月12日,季某某以其子女名义将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后因得知权利人亦准备就该技术申请专利,于当年11月22日撤回专利申请。权利人于2024年12月提交专利申请时,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该技术信息曾被申请专利而公开,丧失新颖性而无法再次正常申请专利,权利人随即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经调查,涉案技术信息在被申请专利前具备非公知性,权利人累计投入研发费用170000元,并对该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依法认定为商业秘密。后经办案机构积极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权利人成功申报专利授权。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季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鉴于季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且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取得权利人出具的谅解书,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及悔过表现,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5年7月9日责令季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系涉密技术被窃取后违规申报专利致使商业秘密灭失的典型案件。与常规侵权不同,专利公告导致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对商业秘密核心构成要件“秘密性”造成根本性、不可逆的灭失,损害后果具有终局性。本案突破“重侵权惩处、轻权属修复”的传统执法惯性,确立“侵权追责与确权修复并重”的办案思路,在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主动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行政确权程序厘清并修正涉案专利权属,实现涉案技术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实质复原,有效阻断了核心技术流失,最大限度挽回了企业损失,为处理涉密技术恶意抢注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执法范式。   六、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禹某侵犯数字文创领域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介绍   当前数字文创产业蓬勃发展,短剧、网文、数字内容产业快速兴起,创意剧本是文创企业安身立命的核心命脉,是创作者心血凝结的创新成果。但新业态催生新风险,剧本泄密、创意盗取等侵权行为,正在不断侵蚀产业创新根基。2023年5月,禹某入职重庆某传媒公司(以下称“权利人”)并签订员工保密协议,担任制片助理,负责统筹制片。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权利人独立创作《又是一年除夕夜》(又名《我的漂亮妈妈》)短剧剧本,并拟拍成短剧上映。为保护上述经营信息,权利人将该短剧剧本上传至公司“飞书”办公系统,限制接触人员范围并记录访问、下载情况。2024年1月20日,禹某利用其有权登录、接触公司“飞书”办公系统的职务便利,从“飞书”办公系统下载上述短剧剧本,储存在U盘中。2024年1月底,禹某利用工作机会将该短剧剧本提供给另一家公司(该公司不知情),后该剧本被拍摄成短剧在各大平台上线播放,造成权利人损失创作成本342000元。   (二)法律适用及处罚   禹某违反保密义务,私自获取、披露公司具备商业秘密属性的短剧剧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3月12日,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虑禹某案后主动退赔损失等因素,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三)案件评析   本案的查办实现了三重突破:一是将未公开短剧剧本纳入经营信息予以保护。明确创意、脚本、策划方案等文创核心信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覆盖了“创作-筹备-上线”全周期,填补了数字文创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空白。二是厘清了商业秘密与版权的边界。版权保护侧重于独创性表达,保护已固定的作品形式,公开后仍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侧重于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以保密为前提维护竞争优势。三是保护产业创新生态。执法部门打击泄密侵权行为,震慑不正当竞争,引导经营主体守底线、讲诚信、重创新,护航文创产业创新发展。

    专栏
    2026-09-02
  •        近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智能体支付应用自律公约》,在强化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安排,旨在促进智能体支付应用安全、合规、可持续发展。  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迭代演进,部分支付清算机构已开展智能体支付探索实践,但行业缺乏统一、可参考的标准规则。为响应相关诉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制定并发布《智能体支付应用自律公约》,旨在通过柔性自律治理手段凝聚行业共识,助力行业守正创新发展。  记者了解到,在智能体管理方面,公约要求会员单位基于“了解你的客户(KYC)”进一步探索建立“了解你的智能体(KYA)”机制。在授权管理方面,公约要求会员单位明确智能体支付应用的授权边界,与用户签订责任清晰的授权协议。在防范风险方面,公约要求会员单位建立分级分类管理机制,通过交易限额等方式加强资金安全管理。  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公约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要求会员单位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通过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智能体支付应用关闭、信息查询的通道,保障其自主选择权。  公约还提出,会员单位应坚持开放合作,共同维护公平、开放、健康的智能体支付应用生态,不得通过排他合作、强制捆绑、低价补贴等方式限制用户选择,不得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智能体自主发起支付交易的应用落地实施前,会员单位应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报备,充分开展业务有效性、技术安全性、伦理符合性等方面评估验证,配套人工服务、风险监控、舆情监测、应急处置、回退机制等保障措施,防范智能体支付应用风险。

    专栏
    2026-08-26
  •       公安部网安局近日公布14起涉企网络谣言典型案例。这14起案例涉及内蒙古、黑龙江、上海等多地,个别网民为博取关注等,在网络平台发布“某品牌智驾追尾致3死”“某品牌汽车在‘麋鹿测试’中断轴”等涉企网络谣言,或是利用AI工具生成“某品牌汽车车祸现场”等虚假视频,恶意诋毁相关企业及产品,引发多个品牌用户恐慌,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目前,14起案件涉案人员已被依法处置。  公安部网安局表示将持续推进净网专项行动,聚焦涉企领域网络谣言乱象,依法打击编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企业相关违法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专栏
    2026-08-19
  • 共:6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