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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据介绍,《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惩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证券、期货领域相关法律也进行了修改,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最高法、最高检制定了《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坚持依法严惩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助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两高进一步明确关键主体更严格法律责任,在《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所涉内幕信息敏感期进行明确、具体规定,杜绝其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两高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修改《解释》第四条相关规定,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违法的合同、指令、计划规避法律制裁;明确本条第三项“披露”的公开性,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从严把握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持续织密法网。此次修改还确保规范体系协调一致,修改《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援引的法律名称、条文以及有关内容,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和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修改《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与2022年4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保持协调,促推行刑合理衔接、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据悉,下一步,最高法、最高检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确理解适用《修改决定》,依法从严惩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为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修改决定》自7月27日起施行。
专栏2026-07-29 -
近日,国家网信办、公安部联合公布《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规定》是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在坚守个人信息安全底线的同时,降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成本,提升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规定》明确,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处理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规定》明确了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的简化措施、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义务的简化措施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等。 《规定》提出,支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通过组织培训、讲座、普法活动、咨询辅导等方式,帮助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水平。鼓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为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安全便捷个人信息处理的基础设施、技术工具、咨询服务等,降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成本。 《规定》以附件形式提供了《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自查表》《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表》,便于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专栏2026-07-28 -
记者日前获悉,今年以来,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持续加大仿冒假冒网站举报受理处置力度,上半年共转交处置仿冒假冒网站759个,较2025年同期增加150%,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5类网站。从处置量看,仿冒假冒党政机关网站127个;仿冒假冒事业单位网站310个,其中仿冒假冒学术期刊投稿网站180个;仿冒假冒企业网站313个。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提醒,广大网民访问网站时要注意核验网站域名、ICP备案、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来源不明的链接、弹窗广告、社交平台私信、搜索引擎检索出的网站,要保持警惕,不轻信、不转账。同时,各网站主办单位应加强网站、App等官方渠道管理,常态化开展风险排查,如遇仿冒假冒问题,可及时向社会发布声明,提醒公众辨别真伪。
专栏2026-07-24 -
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助力异地业务互认、推进网上商店离境退税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多措并举推动离境退税业务办理更加智能化、便利化,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境内消费的离境退税服务。通知明确,税务总局积极推进离境退税服务智能化升级,实现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退税物品销售发票的电子信息在线流转,支持离境退税全程无纸化办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深化对退税商店及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切实保障离境退税无纸化办理各环节有序衔接、高效运行。为推动“即买即退”异地通办,税务总局通过信息系统配置优化“即买即退”业务流程,支持代理机构在退税商店开单后线上审核退税。通知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退税商店开具“即买即退”申请单时,可通过上传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开单地代理机构在线完成离境退税资料审核;离境地代理机构对境外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并按现行规定办结退税。在推进网上商店离境退税试点方面,税务总局积极推动网上商店离境退税试点工作,支持具备乐企平台对接能力的退税商店通过线上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并提供相关服务。各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网上商店离境退税试点,有试点意愿的地区可依据退税商店申请选取1-2家试点商店。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税务总局依托已上线运行的离境退税信息录入二维码,拓展形成全国通用的离境退税服务码,支持境外旅客扫码录入信息办理离境退税,并在线查看相关信息。通知最后强调,强化离境退税风险防控,严厉打击套代购、走私回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参与或组织套代购、走私回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退税商店,一经发现,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专栏2026-07-23 -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7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将持续至8月13日。《征求意见稿》明确,税务机关应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同时,还明确了“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和集体审议程序、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以及动态调整裁量基准的要求。《征求意见稿》包含两个附件,分别是《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和《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其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涵盖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纳税担保、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涉税信息报送等9类66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明确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涵盖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归纳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并规定具体适用条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东北、西南、西北、中南、华北、华东等区域先后统一区域内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款征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全国层面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也契合基层税务执法和社会公众期待。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有三个特点:一是统一体例结构,逐项列明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在裁量阶次上,总体上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二是统一基准内容,遵循立法本意,综合选择与违法行为关联度高且能客观反映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和改正与配合情形的裁量因素进行合理组合,“一把尺子量到底”,实现对违法行为的科学评价。三是防止“一刀切”。充分运用“定额+幅度”方式设置处罚标准,为个案处理留有合理的裁量空间,防止因简单化“一刀切”导致执法不公。
专栏2026-07-21 -
7月15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公布的《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施行。《办法》旨在促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以下简称“拟人化互动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智能客服到心理疗愈,从适幼照顾到适老陪伴,拟人化互动服务通过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的情感互动,在多个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但用户情感依赖等深层次风险也逐步凸显,规范治理需求日益迫切。专家表示,《办法》通过划定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安全底线,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服务的总体原则、具体服务规范、监督检查机制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是促进该领域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办法》提出,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创新发展,支持算法、框架、芯片等技术的自主创新,推进拟人化互动服务技术研发和相关标准建设,探索开展电子签名授权应用研究;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有序拓展文化传播、适幼照护、适老陪伴、特殊人群支持等领域应用;明确加强拟人化互动服务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普及,引导社会公众科学、文明、安全、依法使用,促进提升人工智能素养。《办法》明确,提供拟人化互动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是生成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的内容。二是生成鼓励、美化、暗示自残自杀等损害用户身体健康,或者语言暴力等损害用户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的内容。三是生成诱导、套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内容。四是向未成年人用户生成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产生极端情绪、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五是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损害用户真实人际关系的。六是通过情感操纵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办法》还规定了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指导推动人工智能沙箱安全服务平台建设等制度。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陈亮认为,《办法》带来的不仅是合规义务,更是倒逼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契机。立法促使企业从追求极致的沉浸体验与高度的用户黏性,转向探索健康、有益、有边界的人机交互新模式,这最终将推动资源流向真正具有社会价值、符合发展治理规范的应用创新,激励人工智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国电子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范科峰表示,下一步,还需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加强跨部门协同,推动配套标准规范制定,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形成多元治理格局。同时,持续关注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新型安全风险,鼓励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运用人工智能沙箱平台进行技术创新、测试评估,动态完善治理规则,确保拟人化互动服务始终沿着“智能向善、以人为本”的方向发展。
专栏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