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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跑仲裁院、不用找律师,在家用手机就能申请仲裁,系统还会一步步教我收集证据,实在太方便了!”近日,长沙市民曾女士通过湖南省新上线的“智慧仲裁”系统,只用10分钟就完成了劳动仲裁预申请。系统自动生成了一份规范的仲裁申请书,还贴心地列出一张“证据清单”,告诉她该准备哪些材料。这背后,是湖南正在试点的劳动仲裁“智能化改革”缩影。系统手把手教你打官司很多人遇到劳动纠纷,第一反应是“不知道该怎么办”——不懂法律、不熟悉流程、不清楚要准备什么证据。曾女士的经历很有代表性。她曾在长沙一家集团公司做前台,离职后公司拖欠部分工资,几次协商都没结果。她想申请劳动仲裁,却不知从何下手。登录“智慧仲裁”系统后,她发现事情变得简单了:不用填复杂的表格,只用像平时聊天一样,把自己的遭遇写下来。系统很快识别出她的问题属于“拖欠劳动报酬”,自动调取了她社保卡和公司的基本信息,省去了手动填写的麻烦。更让她惊喜的是,系统根据她的情况,自动生成了一份“证据指引清单”——哪些材料能证明劳动关系、哪些能证明公司欠薪、该怎么准备,写得清清楚楚。上传材料后,系统还自动检查了一遍,提醒她补充了一份关键佐证。确认无误,一键生成仲裁申请书,电子签名提交,全程只用了10分钟。庭审“云上办”记者了解到,不只是申请环节,整个仲裁过程都在“变聪明”。过去开庭,当事人需要到现场,仲裁员要手动记录、整理材料,费时费力。现在,系统支持远程开庭,当事人不用多跑路。庭审前,通过人脸识别就能完成身份核验,不用再人工核对。庭审中,系统会自动把语音转写成文字——普通话准确率95%,湖南方言也能达到70%。仲裁员和当事人当场核对、电子签名确认,避免了手写记录可能出现的差错。整个庭审过程全程录像,随时可以回看,确保公开透明。庭审结束后,“智慧仲裁”系统还能帮仲裁员“做功课”。系统内置的知识库收录了各类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典型判例,可以通过自动提取案件的关键信息,帮仲裁员快速梳理案情,同时推送类似案例的裁决结果,供仲裁员参考。这样一来,相似案件更容易得到相似的裁决,避免“同案不同判”。仲裁员复核后,还能一键生成规范的裁决文书,大幅缩短了办案时间。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湖南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智慧仲裁系统打通了邮政送达功能——裁决文书可以线上发起送达,由邮政中心自动打印、寄送,全程可追溯。当前,湖南省、市、县三级仲裁机构已经实现网络联通,形成“一点反映、全省联动”的处置模式。同时,仲裁与就业服务也实现了联动——维权劳动者的信息可推送给就业部门,帮助他们精准匹配岗位、参加技能培训。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继续优化智慧仲裁系统,让证据指引更细致、智能分析更精准,不断提升仲裁服务的便捷化和专业化水平。
专栏 立法动态2026-05-09 -
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获悉,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坚决说“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7年来,共作出司法处罚13件、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8件、提出司法建议3件,认定构成虚假诉讼1件、恶意诉讼8件,这些主要都是针对不诚信行为依法作出的处理。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宇某科技机器狗案件二审判决书中,维持认定宇某科技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并对原告涉案不诚信诉讼行为予以谴责,引起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介绍,涉宇某科技公司机器狗的专利案件,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还受理了同一专利权人就同一专利起诉宇某科技公司另一款机器狗产品专利侵权和宇某科技公司反诉专利权人恶意诉讼的上诉案件,上周二审已经公开开庭审理。郃中林表示,未来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每一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当事人诚信行权,通过依法排除不当诉讼干扰,让创新创业者心无旁骛,聚力科研攻关,加速成果转化,以良法善治厚植创新沃土,促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专栏 立法动态2026-04-23 -
近日,“营商环境”成为地方部署经济工作的关键词,河南、河北、海南、吉林、广东等地均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例如,《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开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表示,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多地主动担当作为、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后劲,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从本轮工作部署看,地方相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任务各有侧重,其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安排备受关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新的法律规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开展涉企长期未结案件清积行动、拓展多领域非现场检查手段、建立正反面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兰日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相关部门自觉重视法治、厉行法治,坚持以规则化解突出矛盾,以制度规范各类行为,既紧盯市场乱象强化监督整治,又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提供精准靶向服务,有助于降低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减少“内卷式”竞争,让企业在法治框架内放开手脚干事创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十四五”期间,我国多措并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10月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强调“推动及时有效解决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问题,提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效能”;自2024年8月1日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2025年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自2025年5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有效增强了经营主体的创新动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十四五”以来,我国企业净增1999.9万户,个体工商户净增3394.6万户。“十五五”期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如何更好推进?顶层设计已指明奋进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开局关系全局,起步决定后势,抓好今年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至关重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武长海对记者表示,结合国家要求和地方实践,建议各方后续要做好以下工作:坚决遏制趋利性执法,切实依法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区域协同,促进商事登记、信用修复等高频操作标准化;积极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创新涉企监管执法方式,构建智能高效的监管体系;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促进基层政务服务效能提升。
专栏 立法动态2026-03-09 -
陕西省人社厅日前印发《陕西省职称评审监管办法》,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本办法适用于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含组织职称评审初定工作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管理部门等进行监管。按照政策,陕西各级人社部门将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政策明确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若承诺不实或存在相关违规行为,取消当年参加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记录期限为3年,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或违规受理委托评审、资格确认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签订承诺书,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陕西省人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陕西省人社厅负责汇总各市(区)人社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反馈的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并将全省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失信惩戒。
专栏 立法动态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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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社会救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是社会救助立法的重要目的,建议对此予以明确,并对“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等表述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修改为“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并对表述顺序作了调整;同时,将“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修改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移入第三条第一款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一审稿第二章“救助对象和内容”主要规定了社会救助的对象范围和具体措施,第五章“救助管理和服务”主要规定了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措施,建议对这两章的章名作出修改,更准确体现相关章的主要内容。对此,草案二审稿将第二章和第五章的章名分别修改为“救助对象和措施”“救助监督和保障”。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救助工作在审核、公示等环节需要收集、使用大量个人信息,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建议进一步加强关于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方面的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如下完善:一是将草案一审稿第六十七条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移至总则并修改为:“社会救助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是根据“必要”原则,将申请社会救助时需要报告的信息限定为“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三是增加规定泄露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草案一审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将确有特殊困难人员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对此,草案二审稿将“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修改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确有特殊困难人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实践中有关部门和地方已经开展探索,建议对服务类救助作出专门规定,为其发展完善提供法律支撑。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根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畅通社会流动渠道”的精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目前有的地方允许当地符合条件的非户籍人口申请有关社会救助,建议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作出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草案一审稿第七十五条对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及其与社会救助的衔接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司法救助不属于社会救助,但实践中有的人员获得司法救助仍然面临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给予兜底保障,建议对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问题作出原则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将本条移至第二章并修改为:“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获得司法救助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
专栏 立法研究2026-03-02 -
为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更好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施行。《办法》特别针对滥用制度滋扰经营主体、损害营商环境、挤占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的恶意索赔行为,确立了精准打击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三”“假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规则,旨在震慑经营者违法行为、激励公众参与监督。但这一规则却被一些“职业打假人”异化为牟利工具,使得恶意索赔乱象滋生。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与电子伪造技术的发展,恶意索赔手法层出不穷。从在食品中夹带异物、用假货掉包,到利用AI技术伪造证据、篡改商品生产日期信息,乃至纯粹捏造事实,恶意索赔行为已演变为有预谋的欺诈。更有甚者,有的投诉人以“监督”之名行“胁迫”之实,通过反复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程序对经营者施加压力,索要远超法定标准的赔偿,其性质已涉嫌敲诈勒索。某地曾披露过一组数据:7500名“职业索赔人”一年内在当地发起了25万件投诉,单个电话号码的年度最高投诉量达3800次。海量的恶意投诉既挤占宝贵的行政与司法资源,也会导致监管热线不堪重负、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被堵塞,更让广大经营者尤其是中小商家耗费巨大精力应对无端指控,蒙受经济、商誉等多重损失。面对这一挑战,《办法》从树立基本原则、完善投诉受理范围、打击违法索赔等维度构建了恶意索赔治理框架。《办法》第三条规定“投诉”须基于“生活消费需要”,第十七条进一步列举了“非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多种情形,如购买数量次数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短时间内大量集中投诉、无法证明真实消费关系等。这不仅从法律层面清晰区分了“消费者”与以索赔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人”,而且为识别滥用投诉机制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在源头过滤非正当诉求,避免行政、司法资源被不当消耗。尤其是《办法》第四十二条将“通过夹带、掉包、造假、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及“进行敲诈勒索”等行为明确列为规制对象,并明确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该条款意味着相关主体实施恶意索赔的后果不再仅是被驳回投诉,而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传递了“真打假受保护,假打假必被究”的明确信号。同时,该条款将监管介入门槛设定为“发现”或“涉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营者面对“夹带”“掉包”等隐蔽行为时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的困境,有助于诚信经营者及时获得法律救济与保护。由上可知,《办法》不仅直接回应了近年来市场治理的痛点、难点,而且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推进了营商环境的优化。但若要更加有效治理恶意索赔现象,则还需要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互联网平台掌握原始日志、物流轨迹等海量数据,在技术上有能力成为识别异常行为的“第一道过滤器”。在实体层面,平台应将“欺诈”“敲诈勒索”的核心要件写入用户协议与平台规则,实现平台自治与公法责任的衔接。例如,通过分析索赔金额是否远超损害赔偿上限、是否隐含“不给钱就给差评或进行投诉”等要求、是否在短期内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服务、同一类问题集中投诉等,建立风险识别模型。在程序上,平台可将《办法》确立的规则嵌入现有处理流程,对高风险投诉启动由平台、商家及消协等多方参与的快速核查机制,在保障程序公正的同时,为后续执法司法部门介入提供支持。此外,市场监管部门还可探索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平台企业建立信息共享与协同响应机制,形成“从预警、核查到移送、惩戒”的全链条闭环管理。总而言之,《办法》积极回应了市场治理需求,力求通过划清维权与滥用权利的边界,遏制恶意索赔现象的蔓延,净化市场环境。当然,《办法》的有效实施有赖于法律的严格执行、配套细则的完善、平台责任的落实以及社会诚信的共建。而构建一个让诚信经营者安心经营、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市场资源高效配置的市场秩序,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专栏 立法研究2026-01-30 -
《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坚持严守底线、风险预防、问题导向、协同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细化了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管理规定》的重点工业产品包括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工业产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市场监管总局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结合网络销售工业产品特点、风险及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清单动态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强化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质量监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当前,网购已成为人民群众主要购物方式之一,在促进和便利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禁而不止、电商平台合规审核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网店对产品质量把关不够等问题仍较为突出,亟须进一步强化监管制度供给,夯实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治理基础。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针对网络销售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重点工业产品,《管理规定》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明确重点工业产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有利于完善网售产品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明晰监管要求,保障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当前网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基本情况,《管理规定》提出对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实行清单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结合网络销售工业产品特点、风险及质量安全状况,制定、调整并公布网络销售重点工业产品清单,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记者注意到,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也是对早前一年总局印发的关于指导督促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加强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精神的进一步落实细化。明晰责任义务《管理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管理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进销记录制度,履行产品信息展示、协助召回等义务。为保障消费者线上购物知情权,《管理规定》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销售页面真实、准确、清晰地展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型号或者规格、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要的警示说明等信息。销售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的,还应当展示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或者上述证书的链接标识;销售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的,还应当展示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检验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信息、检验依据、检验结果等内容。同时,进一步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性能、功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管理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质量安全义务也有明确规定。《管理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成熟的质量管控措施,如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审查、赋码核验、抽样检测等经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总结提炼,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质量安全责任要求。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重点工业产品信息披露义务提供技术支持,保证能够完整展示平台内经营者按照《管理规定》要求披露的重点工业产品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对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核验证书编号、产品类型等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核验结果不一致的不得上架销售;对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核验平台内经营者是否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的链接标识,不能提供的不得上架销售。加大监管力度网络交易深度融入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从日常购物到服务消费,从传统电商到直播带货,线上消费早已不是补充选项,而是成为亿万群众的主流选择。但与此同时,行业快速发展难免出现一些质量痛点:部分网售产品货不对板、线上服务标准不一、直播带货选品把关不严等问题,既影响着消费者的体验感和安全感,也制约着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期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加大了对网络销售产品质量及安全效能的监管力度。就在《管理规定》发布的不久前,由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发布《关于提升网络交易平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很多创新性举措来解决网售产品质量优劣不一的问题,具体包括:推动供应链质量协同,推动线上线下产品同标同质,支持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发展按需生产、以销定产等新型制造模式,让制造跟着消费走;创新质量管理模式,鼓励平台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系统性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引导平台算法逻辑向优质侧重,推进产品质量分级试点,设立质量分级专区,使质量变流量;强化新业态引导,要求直播电商加强直播营销人员质量管理培训,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选品和培训机制,从源头提升供给质量。而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管理规定》,则结合网络销售的特点及监管实践探索,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重点工业产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并将监测情况作为确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批次、频次的参考。
专栏 立法研究2026-01-20 -
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基石,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曾经,不少群众因事项不在法定援助范围内而被拒之门外。如今,这一困境将随着一部条例的实施得到有效破解。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经正式施行。这部关乎民生福祉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扩大了援助覆盖面,优化了服务流程,让更多群众享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真正做到了应援尽援。正如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徐云所言:“这次修订不仅是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关键举措,更是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盼的庄严承诺。”云南省法援工作迈入新阶段据介绍,《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10年施行以来,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22年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为法援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随着云南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法治实践深化,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日益多元,原有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因此有“修正补缺”的必要。“此次修订,既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做好上下位法衔接的法定要求,也是云南省立足边疆民族地区实际、破解工作发展难题、推动法律援助扩面提质的务实之举,标志着云南省法律援助工作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发展新阶段。”徐云表示,新《条例》进一步明晰了法律援助的公共法律服务定位,强化了政府主导责任,扩大了援助覆盖面,优化了服务流程,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将“应援尽援”落到实处新《条例》的温度,首先体现在事项范围的显著扩容上。过去,部分群众因事项不在法定援助范围内而被拒之门外。新《条例》明确将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民生关切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一变化并非纸上谈兵,而是源于真实的社会需求。2024年,云南某地某建筑工地的32名农民工因包工头失联,导致数月工资无着落。因缺乏劳动合同,他们一度陷入维权困境。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依据旧规难以受理,最终通过多方协调才得以解决。新《条例》施行后,此类“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将被直接纳入援助范围,农民工只需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即可获得专业律师帮助,维权时间将大大缩短。“这样的扩容让法律援助从‘救急难’向‘解民忧’全面延伸。”云南民族大学法学学者于涛博士说。更令人动容的是,新《条例》对特殊群体的关怀无微不至。它明确规定,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人格权益、见义勇为者主张民事权益、遭受虐待、遗弃、家暴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等五类情形,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完善,更是对社会正气的有力褒扬。新《条例》施行后,见义勇为者将无需再为经济状况证明而奔波,可直接获得无偿法律服务,让‘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于涛表示。服务流程高效便捷一套机制的治理效能如果说扩大范围是“开源”,那么优化程序就是“提效”。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便民高效”原则贯穿始终,力求让群众少跑腿、快办事。经济困难标准的调整,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云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过去,各地认定经济困难标准不一,群众常感困惑,原《条例》依据当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数执行,相对固化。新《条例》统一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标准为依据,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彻底解决了“同城不同标”的难题。在办理时效上,新《条例》重申了“7日内完成审查、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硬性要求,并优化申请核查方式,支持多渠道申请,推行信息共享核查、实地核查、诚信承诺相结合的模式,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减轻群众负担。更为关键的是,创新建立了“先行援助”机制,对时效即将届满、需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或可能激化矛盾的紧急情形,允许先行提供援助,事后补办手续。“这一条款极具现实意义。试想,在一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欲转移财产,若按常规流程申请援助,可能错失保全良机。新机制下,另一方当事人可立即获得律师帮助,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云南航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坤说。新《条例》还着力打通部门协作的“任督二脉”。它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并建立法律援助与信访工作衔接机制。例如,在各级信访接待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值班窗口,由专业律师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诉求,将矛盾化解在法治轨道内。“这种模式,可有效减少‘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云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专栏 立法研究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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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印发《统筹优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明确,将大力推进全省统筹,推动省、市、县三级抽检计划科学衔接、上下互补、各有侧重。对检验技术要求高、流通领域(含电商领域)及舆情关注度高的产品,以省级抽查为主。市县则重点聚焦本地生产企业、农村市场及专项整治产品。同时,省局将整合省级监督抽查、质量合格率调查、能效水效检查等各类任务,统一发布抽检目录,从源头避免交叉重复抽查。在坚持问题导向方面,《措施》要求将抽查重心集中在风险程度高、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上,对近三年未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减少或不再安排抽查。同时,紧盯涉及安全的关键检验项目,并重点跟踪上年度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加大对网售产品特别是劣质低价产品的抽查力度。对于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措施》强调严格闭环处理,责令下架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对连续两次不合格或拒绝接受抽查的企业,将开展现场核查、约谈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强化行刑衔接,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将不合格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在创新工作举措方面,安徽省将建设全省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信息系统,实现三级抽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探索实施风险快速筛查,做到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深化区域联动抽查,试点开展分片联动抽查,强化跨区域质量问题协同处置。此外,还将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社会监督的质量共治格局。
专栏 地方法规2026-05-12 -
失信民企可修复信用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近日从湖北省司法厅获悉,《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5月20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共九章五十六条,从公平竞争、要素支持、投资融资促进、创新发展、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着手,力求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湖北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中的重要作用。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武汉大学中国新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罗知教授表示,民营经济已成为支撑湖北发展的关键力量,《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的修订施行,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和支持民营企业的良好氛围。民营经济已占全省经济总量的65.7%,抓民营经济就是抓支点建设。2024年,湖北民营经济增加值3.94万亿元,居全国第六、中部第一,占全省GDP比重65.7%,高于全国60%的平均水平。2025年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中,我省取得良好成绩,超九成企业认为湖北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我省营商环境招牌更亮、吸引力更强。
专栏 地方法规2026-04-29 -
开车在路上,万一遇到车辆故障或事故,除了心急,很多车主还担心:救援车多久能到?收费会不会“随口要价”?遇到纠纷找谁投诉?针对这些困扰市民的“烦心事”,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近日正式印发《南京市道路车辆清障救援行业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南京首次针对道路车辆清障救援行业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将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新规“新”在哪?市民将感受到三大变化变化一:救援收费更透明,消费前心里有底据了解,《办法》共24条,从企业资质、人员培训、设备管理、收费公示到信用监管,为清障救援行业立下了明确“规矩”。以前遇到事故,车主往往被动接受救援服务,对价格心里没底。《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清障救援企业必须在对外服务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营业执照、清障救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等信息。同时,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救援前应主动出示收费标准,约定拖运目的地、费用构成、双方权责,救援后应规范提供合法票据。变化二:从业人员更专业,救援效率有保障救援等半天不来?来了操作不规范?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对企业资质和人员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七条:企业自有清障车不少于5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九条:从业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考核,鼓励考取技能等级证书。第十条:企业安全员需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变化三:投诉处理更清晰,三个部门“对号入座”遇到问题该找谁?《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投诉受理分工:涉及救援价格、不正当竞争等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涉及行业企业基础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涉及道路行政清障行为 由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同时,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收到投诉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或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高速公路救援也将更“透明”对于经常跑高速的车主,第十八条特别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将自有道路救援系统数据接入“阳光救援”服务平台,实现救援车辆位置、救援进度等可查询。信用监管:服务好不好,信用“说了算”《办法》还引入了信用管理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归集清障救援企业的履约信息、资质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等,纳入信用管理,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服务好的企业受激励,服务差、被投诉多的企业将面临失信惩戒。为何要出台新规?随着南京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道路救援需求越来越大。但由于此前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行业存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救援效率和市民满意度。此次《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行业监管空白。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新规,让每一位驾车人在南京遇到困难时,都能享受到规范、透明、高效的清障救援服务。
专栏 地方法规2026-03-06 -
近日,江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出台《江西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强化种养加工、运输配送、贮存、市场准入、消费等环节协同监管方面提出19项具体措施。在种养加工环节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强化产地环境治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指导;推行“区块链溯源﹢合格证”合二为一开具模式;建立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完善不合格产品闭环处置流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监管信息双向通报制度和追溯协作机制;落实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查验制度,探索推动定点屠宰厂(点)、批发商、经营户或销售方的检验检疫信息三级对接。在运输配送环节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食品运输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严格落实交付控制、卸载入库、运输过程和运输工具清洗等管理要求;落实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加强快递运输车辆和存放场地管理,推广绿色包装,保障寄递渠道食品运输安全;严格网络订餐配送安全管理,推广使用“外卖封签”,聘请外卖配送员担任外卖食品安全监督员。在贮存环节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强调,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贮存主体责任,食品贮存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明确入库出库交付查验要求,严格交付衔接和入库出库管理。在市场准入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加强传统特色食品加工制作工艺保护,完善相关标准体系;鼓励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师、注册(公共)营养师等专业人员,提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整体素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准入,探索实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协同监管模式,开展“抽检监测﹢监管执法﹢问题处置”联动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依法推进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规范处置。在消费领域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了强化餐饮服务管理、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共管机制、完善其他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共管机制、完善网络交易食品安全共管机制、完善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重点区域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六项措施。《若干措施》还明确,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深化食品重点领域可视化非现场监管应用;推动信用监管与食品安全监管深度融合,提升监管效能;深化“你点我检”“你送我检”等活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食品安全保障,研究解决本地本领域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
专栏 地方法规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