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车在路上,万一遇到车辆故障或事故,除了心急,很多车主还担心:救援车多久能到?收费会不会“随口要价”?遇到纠纷找谁投诉?针对这些困扰市民的“烦心事”,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近日正式印发《南京市道路车辆清障救援行业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南京首次针对道路车辆清障救援行业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将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新规“新”在哪?市民将感受到三大变化变化一:救援收费更透明,消费前心里有底据了解,《办法》共24条,从企业资质、人员培训、设备管理、收费公示到信用监管,为清障救援行业立下了明确“规矩”。以前遇到事故,车主往往被动接受救援服务,对价格心里没底。《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要求:清障救援企业必须在对外服务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营业执照、清障救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等信息。同时,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救援前应主动出示收费标准,约定拖运目的地、费用构成、双方权责,救援后应规范提供合法票据。变化二:从业人员更专业,救援效率有保障救援等半天不来?来了操作不规范?针对这一问题,《办法》对企业资质和人员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七条:企业自有清障车不少于5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九条:从业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考核,鼓励考取技能等级证书。第十条:企业安全员需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变化三:投诉处理更清晰,三个部门“对号入座”遇到问题该找谁?《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投诉受理分工:涉及救援价格、不正当竞争等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涉及行业企业基础管理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涉及道路行政清障行为 由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同时,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收到投诉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或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高速公路救援也将更“透明”对于经常跑高速的车主,第十八条特别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将自有道路救援系统数据接入“阳光救援”服务平台,实现救援车辆位置、救援进度等可查询。信用监管:服务好不好,信用“说了算”《办法》还引入了信用管理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归集清障救援企业的履约信息、资质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等,纳入信用管理,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服务好的企业受激励,服务差、被投诉多的企业将面临失信惩戒。为何要出台新规?随着南京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道路救援需求越来越大。但由于此前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行业存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救援效率和市民满意度。此次《办法》的出台,填补了行业监管空白。南京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新规,让每一位驾车人在南京遇到困难时,都能享受到规范、透明、高效的清障救援服务。

    专栏
    2026-03-06
  • 近日,江西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出台《江西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强化种养加工、运输配送、贮存、市场准入、消费等环节协同监管方面提出19项具体措施。在种养加工环节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强化产地环境治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指导;推行“区块链溯源﹢合格证”合二为一开具模式;建立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完善不合格产品闭环处置流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监管信息双向通报制度和追溯协作机制;落实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出证查验制度,探索推动定点屠宰厂(点)、批发商、经营户或销售方的检验检疫信息三级对接。在运输配送环节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食品运输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严格落实交付控制、卸载入库、运输过程和运输工具清洗等管理要求;落实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加强快递运输车辆和存放场地管理,推广绿色包装,保障寄递渠道食品运输安全;严格网络订餐配送安全管理,推广使用“外卖封签”,聘请外卖配送员担任外卖食品安全监督员。在贮存环节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强调,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贮存主体责任,食品贮存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明确入库出库交付查验要求,严格交付衔接和入库出库管理。在市场准入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加强传统特色食品加工制作工艺保护,完善相关标准体系;鼓励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师、注册(公共)营养师等专业人员,提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整体素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准入,探索实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协同监管模式,开展“抽检监测﹢监管执法﹢问题处置”联动监管;强化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工作,依法推进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规范处置。在消费领域协同监管方面,《若干措施》提出了强化餐饮服务管理、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共管机制、完善其他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共管机制、完善网络交易食品安全共管机制、完善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重点区域食品安全共治机制六项措施。《若干措施》还明确,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深化食品重点领域可视化非现场监管应用;推动信用监管与食品安全监管深度融合,提升监管效能;深化“你点我检”“你送我检”等活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食品安全保障,研究解决本地本领域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盲区。

    专栏
    2026-02-13
  • 日前,记者从西藏林芝市2026年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林芝市民宿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12月2日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二十九条,采用条款形式,聚焦民宿产业发展中的促进、规范、监管与服务核心环节予以规范。其中:第1至3条,开宗明义规定立法目的、民宿定义及规模认定标准等,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第4至6条,健全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领导协调机制,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承担民宿发展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责,规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法定职责;第7至15条,系统构建促进与保障机制,提出编制民宿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优化民宿开办涉及的证照办理流程,建立民宿等级评定与区域品牌培育推广机制,强化民宿经营、管理及文化传承人才队伍建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合法住宅发展民宿等;第16至29条,强化经营规范与监督管理,规范民宿建筑结构、消防、治安、食品、卫生、环境保护、服务收费等经营行为,设定明确标准与要求,明确民宿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信用信息管理、行业自律规范及消费纠纷处理等多元监管机制,依法设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条例》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秉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林芝实际制定。《条例》的制定过程历经了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和多轮审议修改,确保了条款的科学性、规范性、严肃性。据悉,林芝市旅游资源丰富,近年来民宿产业发展迅猛,成为重要的富民产业。通过制定该《条例》,将文化旅游发展经验制度化、法治化,有利于适应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服务好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破解民宿产业发展瓶颈,切实为林芝市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专栏
    2026-02-09
  • 日前,云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的公告》。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明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个人逾期信息不予展示,此次修复旨在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的征信权益。该政策对适用对象及条件作出清晰界定。在逾期产生时间方面,适用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助学贷款逾期信息;逾期金额方面,单笔助学贷款合同累计逾期本息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还款条件为单笔助学贷款合同逾期本息已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在实施时,一次性信用修复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实施,个人无需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统一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逾期信息进行处理,处理后符合要求的逾期记录将不再展示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征信报告更新时间方面,对于2025年11月30日(含)前已足额偿还的助学贷款逾期本息,征信报告将于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对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含)之间足额偿还的助学贷款逾期本息,征信报告将于还款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逾期信息。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国银联云闪付、助学贷款代理结算行App等官方平台查询本人征信报告,确认符合政策的逾期信息是否已不再展示。符合修复政策的逾期记录修复后,征信报告中“还款状态”将展示为正常,“逾期金额”将展示为0。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温馨提醒,助学贷款借款人偿还逾期贷款时,务必提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国家助学贷款App等确认应还款金额,逾期金额以系统显示为准。同时,要按照系统显示的应还逾期金额足额还款,避免因还款金额错误、少还漏还错过一次性修复政策。还款操作完成后,需登录上述系统查询是否还款成功,避免因互联网平台延迟划扣、银行卡账户异常等原因导致还款失败。如还款失败,应再次进行还款操作,或联系95593客服热线寻求帮助。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效期截至2026年3月31日(含)。为避免出现因每月底助学贷款结息、互联网平台延迟划扣等导致无法还款的情况,借款人需高度关注、合理安排还款时间,避免错过政策有效期。

    专栏
    2026-01-28
  • 近日,《银川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该文件从土地保障、规划设计、住房品质等八方面精准施策,全力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土地供应方面,银川建立住宅用地评估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明确“带押过户”等适用情形,盘活闲置土地与停工项目,提振开发企业投资信心。住房品质提升是重点举措之一。银川将出台专项管理措施,优化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指标与面积计算规则,推动适老化、适儿化设施建设及绿色智能转型,同步编制“好房子”建设评价导则,推动住宅从“重数量”向“重品质”转型。公积金政策方面,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额外上浮30万元,退役军人贷款额度不受账户余额倍数限制且上浮20%。同时,银川拓宽贷款申请资格、使用范围等,支持直系亲属购房使用,延长贷款年限至女性63周岁、男性68周岁,优化“商转公”机制减轻月供压力。相关部门还将重拳整治虚假宣传、哄抬房价等乱象,健全信用管理体系,为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专栏
    2026-01-19
  •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日前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共17条,立足海南实际,聚焦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突出问题,先行先试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三医”协同信用监管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三医”之间相互协调、协同合作新格局。《规定》提出,建立信息联通、监管联动的“三医”协同信用监管制度,要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会商协作、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构建“三医”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机制,压实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主体责任,突破“三医”各部门多头管理的局限,实现部门间高效、互通、共享的协同合作。明确职责分工,要求“三医”部门加强各自领域信用监管的统筹协调,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形成多元共治、通力协作的工作合力。此外,《规定》创新设定医疗医保医药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标准,根据上位法,重点聚焦医疗服务、医保基金、医药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监管领域,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医疗医保医药突出问题,细化充实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违法行为和情形,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规定》对医疗卫生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诊疗活动、医德伦理、前沿技术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对医保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医保基金使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对医药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违法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为落实国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有关要求,《规定》率先将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等欺诈骗保行为同时违反医疗卫生或者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分别纳入医疗卫生、医药领域协同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较重行政处罚的设定比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年公示期和公示责任部门,并对公示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及重新计算情形作了规定,提高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可操作性,确保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过程公开透明。针对加强严重失信惩戒措施管理,《规定》优化落实联合惩戒工作的机制,创设失信惩戒措施列明、反馈实施联合惩戒情况等制度措施。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的相关惩戒措施,除各部门依法采取的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等惩戒措施以外,细化补充了不适用便利措施、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等联合失信惩戒措施。规定失信惩戒的限度,强调采取轻重适度的失信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和失信惩戒措施滥用。据了解,《规定》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行业惩戒措施,加强行业自律。规定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的情形及具体操作流程,规定除法定惩戒期限尚未届满的按照实际期限执行以外,公示期届满时应当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撤销条件和程序,并规定作出列入决定部门的主动撤销义务。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并对信用修复的职责、程序等作了规定,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专栏
    2026-01-12
  • 共: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