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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营商环境”成为地方部署经济工作的关键词,河南、河北、海南、吉林、广东等地均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例如,《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通过,并公开发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表示,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多地主动担当作为、推动营商环境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将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后劲,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从本轮工作部署看,地方相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任务各有侧重,其中,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的安排备受关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新的法律规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开展涉企长期未结案件清积行动、拓展多领域非现场检查手段、建立正反面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兰日旭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相关部门自觉重视法治、厉行法治,坚持以规则化解突出矛盾,以制度规范各类行为,既紧盯市场乱象强化监督整治,又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提供精准靶向服务,有助于降低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减少“内卷式”竞争,让企业在法治框架内放开手脚干事创业。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十四五”期间,我国多措并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3年10月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强调“推动及时有效解决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问题,提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效能”;自2024年8月1日起,《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施行;2025年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自2025年5月2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一系列政策“组合拳”有效增强了经营主体的创新动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十四五”以来,我国企业净增1999.9万户,个体工商户净增3394.6万户。“十五五”期间,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如何更好推进?顶层设计已指明奋进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开局关系全局,起步决定后势,抓好今年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至关重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武长海对记者表示,结合国家要求和地方实践,建议各方后续要做好以下工作:坚决遏制趋利性执法,切实依法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区域协同,促进商事登记、信用修复等高频操作标准化;积极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创新涉企监管执法方式,构建智能高效的监管体系;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促进基层政务服务效能提升。
专栏2026-03-09 -
陕西省人社厅日前印发《陕西省职称评审监管办法》,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本办法适用于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审核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含组织职称评审初定工作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管理部门等进行监管。按照政策,陕西各级人社部门将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充分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具体形式,有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筛查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政策明确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若承诺不实或存在相关违规行为,取消当年参加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记录期限为3年,且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或违规受理委托评审、资格确认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签订承诺书,存在相关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陕西省人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陕西省人社厅负责汇总各市(区)人社部门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反馈的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并将全省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予以失信惩戒。
专栏2026-02-06 -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消息,广西正式出台《广西市场监管领域信用豁免管理制度(试行)》,通过对经营主体轻微失信行为实施信用豁免,推动信用监管从“事后修复”向“事前预防、事中包容”延伸,以更具温度的执法举措为经营主体减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信用豁免是指对经营主体的轻微失信行为,实行“双随机”监管检查结果“发现问题”豁免、行政处罚公示豁免、列入异常名录豁免等惩戒免除。相较于传统的“首违不罚”或信用修复,信用豁免更强调“事前包容”和“过程纠错”,为经营主体的轻微失信行为提供缓冲期,引导企业主动合规,减少小过失对企业信用的长期影响。
专栏2026-01-27 -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公开了一批关于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相关建议,以及全国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相关提案的答复文件,内容涉及《农业保险条例》修订、绿色农业保险完善、农业用工保险规范等关键领域,明确了多项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向。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农业保险实现了快速发展,农业保险外部环境和内部运行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保险相关政策也处于不断调整过程中。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对于农业保险情况和规律的把握,需要一个积累评估过程。关于修订《农业保险条例》事宜,各方已多次开展座谈研讨,后续将进一步深入研究。目前,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相关实践探索。有的保险公司引入“3S”地理空间信息技术,基于移动互联基础,综合运用航天卫星遥感、航空无人机、地面人工调查和移动信息采集等新技术手段,打造高效精准、互联互通的农险承保理赔数据资源和技术架构。但中小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为薄弱,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升科技赋能成效。
专栏2026-01-16 -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布《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明确发行与上市、还本付息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以云南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不包括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政府债券。由云南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利息支付和本金偿还等事项。《办法》指出,招标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云南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缴款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云南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的日期;上市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还本付息日是指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从发行与上市看,《办法》明确,云南省政府债券面向云南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招标发行。云南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对云南省政府债券开展债项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一次跟踪评级。投标区间、标位变动幅度、投标标位差等技术参数,根据债券期限品种、债券市场和国债收益率等情况,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云南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规定的电子招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具体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为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办法》指出,云南省财政厅在确认足额收到发行款后,于起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云南省财政厅在确认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逾期违约金足额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行费拨付。云南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从还本付息看,云南省财政厅不迟于云南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云南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云南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共同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如还本付息日遇非工作日,资金拨付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办法》明确,承销团成员违反有关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云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利率招标)或参考价格折成的收益率(价格招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云南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云南省财政厅违反有关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利率招标)或参考价格折成的收益率(价格招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
专栏2026-01-09 -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近期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与原有版本《清单》相比,此次公布的惩戒措施、内容等有调整。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方面除禁入外增加了退出内容。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有关部门制定《山西省省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5年版)》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版《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专栏2026-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