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4日至20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本届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智能时代 网安护航”。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发生网络暴力时的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带货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责任认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为跨境赌博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的定罪量刑等内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处理涉网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坚定立场和工作成效。  据介绍,网络法治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司法审判是网络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方面。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数据权益、网络虚拟财产等新类型案件,有力保障网络空间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积极融入和促推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携手有关部门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提升网络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助力提升网络空间法治化水平。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网络生态治理,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专栏
    2026-09-18
  •  日前,反垄断执法护企专项行动推进座谈会在辽宁省大连市举行。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分析面临形势和主要任务,总结专项行动成效和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举措。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各地深入开展反垄断执法护企专项行动,聚焦平台经济、原料药、公用事业、民生等领域加强反垄断监管执法,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  会议强调,要持续推进反垄断执法护企专项行动,紧紧围绕加快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坚持规范监管和促进发展并重,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专栏
    2026-09-07
  •   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发布“夏某铭、李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等5件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技术支持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由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共同编发,集中反映了检察机关近年来主动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推动检察与技术深度融合取得的办案实效。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知识产权检察办案中的疑难复杂技术问题,涉及的技术难点问题包括专利侵权认定、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认定、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认定、“盗链”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网络犯罪行为人身份同一性认定等。在“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雷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委托技术调查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与发明专利所公开内容进行比对,准确认定涉案技术的非公知性。通过“检察业务+检察技术+外部技术”深度融合,展现检察履职作用也是这批典型案例的鲜明特点。在“某甲与某建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中,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厅委托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现场取证并出席再审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提出抗诉,促成和解结案。  案例一  夏某铭、李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检察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 侵犯商业秘密罪 电子数据  【基本案情】  浙江恩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某公司”)主营CT滑环等设备的研发、生产,其自主研发的电容耦合无线传输技术系CT滑环的核心技术。为保护相关技术秘密,该公司采取与员工签署保密合同、组织保密培训、设置系统权限等保密措施。  李某于2019年入职恩某公司,先后从事研发、质检工作,签订了保密合同并参加保密培训。2023年初,夏某铭、祁某良、耿某辉3人商议成立苏州斯某传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公司”)从事CT滑环产品生产。同年5月,夏某铭等3人在面试及后续沟通过程中,以提供高薪、住房及股份等条件,诱使李某携带恩某公司CT滑环天线部分等技术资料入职。同年7月,李某在离职前将CT滑环相关图纸等技术资料从恩某公司管理系统下载复制至U盘,于同月入职筹备中的斯某公司,并将上述技术资料通过微信群披露给斯某公司人员用于CT滑环产品研发。  经鉴定,恩某公司主张的“CT滑环接收、发送天线技术图纸及介质材料参数”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且与李某U盘内的图纸等资料所载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1156.32万元。  【典型意义】  加强对企业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检察业务与检察技术深度融合。侵犯技术类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对证据审查分析和运用能力要求高。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应充分发挥“业务+技术”协同办案模式优势,加强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力度,充分查明涉案技术事实。借助检察技术人员专业力量,提升电子数据审查精准度,深入细致开展评估报告审查,为准确认定犯罪手段和犯罪数额提供支撑。依托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等多部门联合共建的技术调查官机制,聘请技术调查官提供专业意见,准确认定商业秘密范围、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运用电子证据智能审查应用软件辅助公诉人在庭审中展示证据,直观还原犯罪过程,有力指控犯罪。  案例二  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某雷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技术调查官 侵犯商业秘密罪 技术信息 非公知性  【基本案情】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商标系滕州瑞某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注册商标。张某雷、刘某、高某系瑞某公司前员工,三人离职后于2022年3月设立滕州市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公司”)。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张某雷、刘某、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瑞某公司许可,从他人处购买某香料产品,并在该产品上使用与瑞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5.52万元。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  瑞某公司主营杂环类、含硫类合成香料研发、生产及销售,所自主研发的某香料生产工艺是其重要技术。为保护该生产工艺,公司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通过技术分级管理、生产区域物理隔离等措施建立保密体系。  2019年12月以来,沈某利诱、教唆张某雷非法获取瑞某公司某香料产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2022年6月至10月,张某雷、刘某、高某共谋窃取该规程,张某雷安排刘某具体实施,刘某通过瑞某公司员工张某新教唆倪某全使用手机偷拍后微信转发给张某雷,张某雷手写摘要后转发给沈某。沈某获取该规程后进行了中试,尚未量产销售即案发。经鉴定,该规程及手写摘要具有非公知性,与瑞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1155.3万元。  【典型意义】  侵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交织,技术证据审查和技术事实查明关系到案件的准确定性和情节认定。本案技术信息涉及香料生产领域知识,化工行业工艺流程专业壁垒高,技术事实认定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层报启动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程序,深度运用“检察官+技术调查官”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强化对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通过技术调查官辅助,对组合性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既注重从整体组合角度审查判断,又通过与专利公开内容进行实质性比对;对涉案技术信息手写摘要是否与涉案规程具有同一性,注重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内容全面开展技术比对和分析论证,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关键技术支撑,确保案件审查的专业性、准确性。  案例三  钟某峰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案  【关键词】  检察技术支持 侵犯著作权罪 非法经营罪 证券软件 避开技术措施  【基本案情】  (一)侵犯著作权罪  财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某公司”)负责承建并维护多家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对其研发的“通某信金融分析终端软件”(以下简称“通某信软件”)享有著作权。  2011年,钟某峰等人注册成立迅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某公司”),主要经营炒股软件的开发与销售。2019年7月至2023年7月,钟某峰从韩某飞(另案处理)处购买trade.dll接口程序,该程序系通过破解、复制通某信软件中核心交易接口程序tc.dll制作而成。迅某公司技术负责人孔某鑫(另案处理)将该trade.dll程序编写至迅某公司trading-agent程序中,并在公司服务器上部署运行,使得迅某公司账户能够突破通某信软件的相关技术保护措施,调用其交易通道,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进行股票自动化交易,以此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经审计,迅某公司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二)非法经营罪  2017年7月至2023年7月,迅某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运营“迅某量化”线上平台,向客户推销迅某公司“DIY炒股机器人”“区间套利”等股票交易产品,向客户非法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证券咨询服务,并从中牟利。经审计,迅某公司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量化交易软件非法运行证券交易系统的新类型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综合运用申请技术调查官辅助电子证据审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技术剥离、联合开展模拟实验等工作,精准认定案件技术事实。从涉案软件技术措施的原理、功能和效果出发,结合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权属登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权利人陈述等证据,认定具有能够有效实现限制他人接触、运行作用的功能,从而准确认定该技术措施是以保护计算机软件作品为目的,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为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同步审查软件系统、交易通道等数字资产的知识产权属性,准确把握技术破解等新型侵权行为性质,依法追加认定侵犯著作权罪,全面评价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全方位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  赵某侵犯著作权案  【关键词】  检察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 侵犯著作权罪 网络身份认定 信息网络传播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赵某通过申请注册imomoe.ai、imomoe.in、imomoe.jp等域名,向某数据计算有限公司等租赁服务器运营某动漫网站。赵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该网站为平台,故意通过技术解析服务,使公众无需跳转至上海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某公司”)等权利人经营的网站,即可从某动漫网站播放“秦时明月”“哪吒传奇”“猪猪侠”“海贼王”“名侦探柯南”等中外动漫影视作品,并通过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营利。经查明,赵某通过上述“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2100余部、3万余集。  【典型意义】  办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往往面临行为人身份确定难、行为方式认定难、作品数量查明难等难题。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技术调查官和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机制,从跨设备数据连续性、线上浏览记录与线下实体存储操作痕迹关联性,以及网络账号与计算机设备映射分析等多维度电子痕迹,综合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与网络侵权行为的对应关系,突破信息网络犯罪中行为人身份同一性认定难题。强化对视频溯源、下载地址等技术性证据全面审查,查明网络传播作品行为的具体方式和传播对象,从而准确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通过随机抽样、图像鉴定等方式,准确认定涉案视频与权利人作品实质相同,全面认定侵权视频数量。申请技术调查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为精准指控犯罪提供技术支撑。  案例五  某甲与某建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关键词】  检察技术支持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举证责任分配 检察技术人员出庭 和解  【基本案情】  某甲是一项“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某甲以某建工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了涉案专利为由,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建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同时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和司法鉴定申请。  一审中,某甲提交了某建工公司建筑物外观、彩绘图案照片打印件及某建工公司住所地信息等证据,并以其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难以进入某建工公司获取与古建彩绘制作方法有关的证据为由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和《司法鉴定申请书》。2019年5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某甲未能提交可靠的初步证据证明某建工公司有较大可能使用了其专利方法,因此认定该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  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某甲另提交了其他两份侵犯涉案专利的民事侵权案判决书及司法鉴定书,拟证明另案法院取证并经司法鉴定,最终均认定与本案相同的情形构成侵权,以印证本案有较大可能构成侵权。同时,某甲主张其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构成程序违法。  2021年5月1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审理期间,某甲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案建筑外墙彩绘图案系某建工公司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作完成,故一审法院未进行证据保全并认定某甲关于某建工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主张缺乏基本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甲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2021年12月16日,其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  【典型意义】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侵权行为一旦完成,权利人通常难以直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其专利所保护的方法步骤,仅能通过被诉侵权产品来判定其专利是否被侵害。若被诉侵权产品由被诉侵权人实际控制、管理,权利人更难以自行调查取证。在办理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检察机关应着重审查举证责任分配是否适当,必要时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办案、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案件关键技术事实,破解权利人“举证难”“技术事实认定难”的痛点,为精准监督夯实事实基础。同时,通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对相关技术事实的查明进行充分说明,既可以帮助法庭准确理解相关专业问题的技术逻辑,也有助于当事人清晰认知侵权事实的技术依据,提升检察机关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实效性。

    专栏
    2026-09-04
  •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截至7月底,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累计为小微经营主体开展政策培训、合规辅导、提示提醒等服务6992万户次,联合响应各类小微经营主体税费诉求2.94万余条。  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等9部门开展2026年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要求,强化部门协同,拓展政务服务平台、征纳互动服务等运用,推动企业开办、跨区迁移、注销等高频事项集约办理。9部门深化拓展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推动部门间需求对接、信息交换、数据共享,为小微经营主体“高效办成一件事”提供支撑。截至7月底,多部门累计建立协作机制127个,共享数据9.74亿条。  “原本以为办完营业执照还要跑办税服务厅,没想到全程不用我们跑腿。”山东菏泽鲁西新区山东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说。按照“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要求,山东省税务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信息实时互通机制,税务部门可“一站式”为企业办理信息确认、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等开办业务。  在安徽省池州市,税务、市监、人社、医保等部门依托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聚焦跨区域迁移企业推出“一窗受理、联办通办”服务模式,将“多部门、多环节、多次提交资料”优化为“一窗、一次、一套材料提交”,企业迁移业务平均办理时长被压缩至1个工作日。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整合涉及小微经营主体的惠企政策和服务举措,梳理编制合规指引并开展精准辅导和提示提醒,引导小微经营主体加强合规建设,主动防范化解风险。  截至7月底,各级税务部门围绕降低合规成本、适用优惠政策、精简业务流程等重点,统筹整合惠企政策与服务举措,梳理编制合规指引3686个,开展精准辅导3545万户次,组织政策解读、财务核算、税费申报、风险防控等针对性培训264万户次,帮助小微经营主体树立合规意识、提升合规能力,为稳增长、强主体、促发展注入动能。

    专栏
    2026-08-26
  •       为持续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效,推动执法监管与便民利企深度融合,近日,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第五批)。本批6个案例涵盖海南、浙江、山东、江苏、山西等地,涉及权责边界规范、执法模式创新、服务供给优化等多个维度,集中展现了各地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为抓手,推动执法理念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转变,实现执法关口从“事后处置”向“靠前指导”前移,以一系列有力度、有温度的务实举措,破解企业和群众急难愁盼,为各地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是厘清权责边界,规范执法运行秩序。各地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统筹作用,针对监管边界不清、执法标准不一等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整合执法资源、明确权责划分,从源头上规范执法秩序。海南省海口市紧扣企业减负诉求,厘清“插花地”执法边界、破解一地两管困境,靠前服务,下沉一线实行现场审核、录入和出证,实现从“多头办”到“零跑腿”的转变。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针对屋顶光伏等新兴业态分段监管、标准不一问题,建立跨部门联合帮扶机制,实地会商统一整改标准,同步厘清监管责任边界,以个案化解推动全领域制度规范,做到“解决一件、规范一片”。   二是创新监管模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各地突破传统执法思维定式,以数字赋能、理念转变双轮驱动,推动执法从粗放型向精细化、从被动管控向主动指导转变,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气象主管部门严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定红线,突破简单叫停的传统执法思路,通过方案优化、要素保障全程跟进指导,推动重点招商项目合法合规落地,实现公共利益保护与产业发展双向共赢。江苏省无锡市以数字化重塑执法流程,打通多部门数据共享通道,打造智慧云勘验模式,拓展远程视频、无人机踏勘等应用场景,涉企行政执法质效显著提升。   三是优化服务供给,助力产业健康发展。各地坚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立足地方产业特色和民生实际,将服务融入执法全流程,以执法温度助力高质量发展。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聚焦涉农企业出海拓市需求,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前移服务端口、优化办理流程,助力企业精准对接国际市场准入规则,高效拓展海外市场。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立足基层畜牧养殖民生实际,牵线正规定点屠宰渠道,细化检疫监管流程,破解散养农户屠宰难、入市难的现实问题,既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又有效带动农户稳定增收。   下一步,司法部将巩固深化专项行动成果,持续用力,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效能,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常态化长效化,紧盯市场主体经营发展堵点难点,积极推动各地树牢执法为民理念,健全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推出更多精准务实的助企纾困举措,持续提升执法规范化、服务精细化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专栏
    2026-08-19
  •   非法破解网购订单信息、通过旅馆共享充电宝套取个人信息、行业“内鬼”倒卖客户资料……公安部网安局近日公布一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揭示了当前个人信息泄露的几类典型套路。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极易滋生电诈、网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提示,公众与商家要提高防范意识,从源头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线。  非法破解网购订单数据  电商平台的消费订单包含大量个人信息,虽然平台普遍对这些信息进行了加密和脱敏处理,但仍有不法分子千方百计违法收集、倒卖。  四川内江警方破获的一起跨境网络黑灰产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订单解密”技术手段,对电商平台订单信息实施破解,还原出收件人姓名、手机号、住址等。  经查,李某等人原为直播带货从业者,通过获取大量客户信息来拓展业务。“一个手机号码就意味着一个商机。”李某交代,在寻找信息来源的过程中,接触到所谓“订单解密”技术手段,并发现有利可图,于是转而充当“中间商”。  “不法分子通过技术手段,对批量获取的加密订单数据进行整合破解,非法还原出明文信息。”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网安大队民警介绍,李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倒手贩卖,从中赚取差价。经查,该团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余万条,涉案金额800余万元。  2026年6月,李某等5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同时,因其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  警方提醒,公众在进行网购等网络活动时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为账号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改,尽量减少姓名、住址、手机号等敏感信息的非必要填写,同时谨慎授权不熟悉的App获取通信录、定位、相册等权限。  共享充电宝背后藏猫腻  上海警方破获的一起案件显示,2022年以来,以董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成立了一家共享充电宝公司,向多家旅馆承诺,只需提供住客姓名、入住时间等信息,即可获得充电宝租赁收益分成,并可以帮助其在相关酒店预订平台上“刷好评、删差评”。  “公司分工严密,有销售部、技术部、好评部、差评部、售后部等5个部门,员工都进行了系统的话术培训。”办案人员介绍,该团伙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重点锁定小旅馆,以高返利诱导经营者合作。  在利益驱使下,部分合作旅馆违法向涉案公司提供住客姓名、入住时间等信息。董某等人获取信息后,再通过电话回访等手段,操控提升旅馆网络评分,进而获得更多旅馆的合作,牟取非法利益。  警方查明,董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0余万条,操控网络平台评价10万余条,涉案金额1100余万元。目前,董某等33人已受到法律严惩。  “旅馆、酒店入住信息受法律保护,商家不得将公民信息当作‘筹码’进行利益交换。”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合法经营才能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平台、商家等应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依法保护好公民信息安全。  倒卖个人信息的“内鬼”  此次公布的案例显示,一些行业内潜藏倒卖个人信息的“内鬼”。  一起案件中,广东警方查明,吴某通团伙指使“内鬼”入职某房产中介公司,获取内部系统权限,再利用技术手段批量爬取并倒卖经纪人信息,供装修公司推销业务使用,并按比例抽成。  另一起案件中,山西警方从频繁出现的教培“精准推销”电话入手,查明王某杰在教培机构任职期间,为完成招生指标,与多个教培机构工作人员非法交换和出售学生数据,随后又向多家眼科医院和学校的工作人员购买学生信息,形成一条“‘内鬼’窃取、行业倒卖、精准推销”的犯罪产业链。  目前,这两起案件涉案人员均被依法处置。  “对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中获知信息后倒卖的‘内鬼’,应依法从重处罚。”北京中银(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叔凡说,政法机关在加大侦办力度的同时,应坚持全链条追责,督促个人信息存储、使用机构严格履行保护义务,从源头防范此类犯罪发生。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安部网安局表示,将持续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储存和使用个人信息,如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专栏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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