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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从文件出台的背景、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消纳利用,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以下简称807号文),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自2020年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今年是正式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第一年,意义重大。 807号文明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及消纳情况,正式下达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2020年5月6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19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公布了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及消纳情况。在此基础上,国家能源局组织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各派出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对2020年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了研究测算,并达成一致意见,具备正式下达条件。 二、消纳责任权重测算的原则 为推动机制平稳顺利实施,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们设定消纳责任权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这是我们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基本前提。 二是促进消纳责任权重逐年提升。2020年最低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应不低于2019年实际完成情况,或不低于807号文明确的2019年消纳责任权重。 三是做到松紧适度、留有余地。在确保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目标的前提下,依据各省(区、市)全社会用电量、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纳量,以及净输出、净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合理确定各地消纳责任权重,既引导各地权重逐年提升,也不盲目加码,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平稳有序实施。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各省(区、市)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非水电责任权重的最低值和激励值,西藏以可再生能源为主,807号文明确不予考核。 从全国情况看,10个省(区、市)的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超过30%,9个省(区、市)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超过15%。与2019年实际完成情况相比,东中部省份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同比增幅超过“三北”地区,有利于促进新能源跨省跨区消纳。同时,浙江、四川、宁夏、甘肃和青海等5个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的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适当提高,以更好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按此消纳责任权重测算评估,预计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占比将达到28.2%、非水电消费占比将达到10.8%,分别比2019年增长0.3和0.7个百分点,能够支撑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目标的完成。 另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和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的职责任务,确保消纳责任权重落到实处。 四、下一步工作落实 《通知》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进一步协调各省抓好消纳责任权重落实。 一是加强信息监测。按月监测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进展及消纳利用水平,按季跟踪电网企业调度、交易机构落实中长期电力交易情况,及时准确掌握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 二是开展评估督促。初步计划今年9月组织开展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执行情况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督促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进一步落实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到位。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6月1日
专栏2020-06-09 -
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指导分类精准科学防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展趋势变化,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管控,着力抓实抓细各项措施,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 在前期相关方案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会同委内相关司局组织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国家院感质控中心职业卫生中心、北京市疾控中心学校卫生所等单位制定了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社区、公共场所、企业、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和学校等相关技术方案,推动科学精准防控手段向城乡社区、企业和学校等继续下沉,健康防护知识向公众深入广泛普及,及时指导各行各业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其中,人员健康管理技术方案重点对健康认证申领、健康风险判定标准以及相应管理措施、跨地区出行人员管理等提出了技术要求。“四早”技术方案对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提出了技术要求。医疗机构防控技术方案强调了发热门诊、急诊、普通病房、收治患者病区等管理要求,并对医护人员防护和患者管理提出了技术要求。社区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强调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家庭“四方责任”,落实落细基层社区(乡镇、村)、单位网格化管理,对社区未发现病例、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传播疫情等不同情景提出不同的技术要求。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对复工前后,办公楼等场所预防性卫生措施、工作运行中的会议室、电梯、办公室、餐厅、车库等场所内卫生要求,人员的健康防护以及发生疫情应对措施等提出了技术要求。企业的防控技术方案分类对矿山、制造业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防护措施、职工健康促进与个人防护以及疫情应对等提出了技术要求。商场、超市等场所防控技术方案对恢复营业前的准备、营业中的卫生管理、清洁与消毒以及人员防护、疫情应对等提出了技术要求。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方案对运行前的准备、运行中分类别如铁路、道路客运、水路客运、民航、公交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不同交通工具的运行卫生措施提出了技术要求。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专院校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对开学前的准备、开学后的卫生防护以及出现疑似感染症状应急处置等提出了技术要求。养老机构老年人防控技术方案强调密切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对老年人就医指南、疫情应对等提出了技术要求。监管场所、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强调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对开展预防性卫生措施、监测特殊人群的健康状况、就医指南、疫情应对和个人人卫生防护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专栏2020-05-23 -
中小企业心心念的社保问题,终于从“缓缴”转为“免征”。 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具体而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 与此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对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保5个月,政策力度比较大,也比较及时。免征5个月,既考虑到了与企业共渡难关、共同分担疫情冲击的影响,也有在疫情拐点后,让企业休养生息、通过税费减免帮扶企业尽快恢复的考虑。一次性出台这些政策,有助于稳定预期、稳就业,避免短期冲击长期化。”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中小微企业5个月社保减免 按照原本的春节假期安排,全国各类企业应该于1月31日全面复工。受疫情影响,全国层面复工时间推迟到2月3日,不少经济大省将复工时间进一步推迟到2月10日。实际情况是,受人员管控以及交通封锁等影响,部分中小企业至今仍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复工。 延迟开工给企业带来经营压力,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压力尤其明显。2月初以来,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帮扶政策,包括减租金、延缓纳税和社保、减免部分地方税费等,允许延期缴纳社保,即“缓缴社保”是比较常见的举措。 但不少企业表示,缓缴社保不够解渴。 “企业都是靠正常运转才能活着,没有那么多流动资金支撑。现在人员工资、社保、贷款利息、租金、设备折旧成本等,这些不能全部由企业来扛。现在员工不上班,工资还要照发,还要给员工上保险,负担全在企业头上。”北京一家小型工业企业主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他还表示,2月份企业没有经营,不会产生税收,减税作用不大。缓缴社保虽然避免了眼前的支付压力,但迟早还是得交。以前的政策主要是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但是大头在养老、医疗保险,这方面企业负担比较重。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政策决定,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无疑能减轻上述企业主的压力。 以北京地区为例,2019年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为16%,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0.8%,生育保险为0.8%,工伤保险因行业而异大致为0.5%-2%不等。企业负担最大的养老保险,以及失业、工伤保险,可以获得5个月的减免。 大型企业3个月社保减半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 “这个减免政策是分层次的。延迟复工,对几乎所有企业造成影响。企业没有正常生产,仍有工资性支出,大企业也面临经营压力。对大型企业给予3个月的社保减半征收,是成本分担的措施。由于中小微企业对就业贡献更大,经营更为脆弱,需要分担、扶持的力度更大,政策比较有针对性。而湖北是受疫情影响最大的省份,给予地区特殊政策。”张斌表示。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学院最近一项针对761家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问卷调研发现,现金流维持是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企业规模越大的现金流维持时间更久。对于5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来说,现金流能够维持3个月以上的比例只有42.67%,而对于500人以上的大中企业来说,这一比例能达到80.50%。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实施上述政策,考虑了社保基金结余等情况,可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张斌指出,就应该针对企业缴费部分,给予阶段性的减免。因为社保个人缴费部分是进入“个人账户”,如果予以减免,会造成个人账户积累减少,影响个人利益。企业缴费部分是进入社保“统筹账户”,对于个别收不抵支的省份,可以通过养老金的省际间的调剂,或者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来确保养老金的足额发放。 除了社保减免,公积金政策也更为宽松,在6月底前,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无论是个人缴费部分,还是企业缴费部分,最终都体现为员工的个人利益,这跟社保是不一样的。允许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能减缓企业的支付压力,不会对员工个人利益造成太大损失。”张斌表示。 稳就业政策对冲疫情影响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指出,抓紧出台科学分类的复工复产防疫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除疫情严重和扩散风险高的地区外,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抓紧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方案,加大网上招聘力度。抓紧出台对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政策。 “这次社保减免的政策是大招,但还要让我们正常开工、正常挣钱才行。”江苏一家制造业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目前,多个省份一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一边在抓紧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部分省份已经陆续恢复省内交通,个别市县甚至对制造业企业招工给予财政补贴。 1月25日正月初一、2月3日正月初十、2月12日正月十九,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已经连续三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疫情防控工作。2月12日的常委会会议在部署防疫工作的同时,还对当前经济工作作出整体部署,要求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针对疫情带来的影响,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推出了社保降费、推动复工复产、稳就业等综合一揽子举措。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近期表示,关键要控制疫情时间长度,不能使一个意外短期冲击,变成中期甚至长期冲击。 刘世锦表示,如果2月底能够基本控住疫情,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措施主要限定在“精准救助型”范围,宏观经济政策总体上应保持连续性、稳定性,保持应有的战略定力。要避免宏观政策借机过量放水,应当把危中之机重点转到实质性深化结构性改革。 张斌表示,由于疫情对经济而言是短期冲击,因而出台阶段性减免政策加以对冲,政策力度要足够大,以对冲稳增长的压力。考虑到短期收支缺口,短期赤字率可适当提高,这并不会对财政的可持续性造成长期影响。出台这一系列积极政策,关键在于尽快平复短期冲击,不影响既定的改革步调。(周潇枭)
专栏2020-05-23 -
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指导分类精准科学防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发展趋势变化,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坚持依法防控、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管控,着力抓实抓细各项措施,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针对性。 在前期相关方案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会同委内相关司局组织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国家院感质控中心职业卫生中心、北京市疾控中心学校卫生所等单位制定了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社区、公共场所、企业、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和学校等相关技术方案,推动科学精准防控手段向城乡社区、企业和学校等继续下沉,健康防护知识向公众深入广泛普及,及时指导各行各业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其中,人员健康管理技术方案重点对健康认证申领、健康风险判定标准以及相应管理措施、跨地区出行人员管理等提出了技术要求。“四早”技术方案对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提出了技术要求。医疗机构防控技术方案强调了发热门诊、急诊、普通病房、收治患者病区等管理要求,并对医护人员防护和患者管理提出了技术要求。社区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强调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家庭“四方责任”,落实落细基层社区(乡镇、村)、单位网格化管理,对社区未发现病例、社区出现病例或暴发疫情、社区传播疫情等不同情景提出不同的技术要求。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对复工前后,办公楼等场所预防性卫生措施、工作运行中的会议室、电梯、办公室、餐厅、车库等场所内卫生要求,人员的健康防护以及发生疫情应对措施等提出了技术要求。企业的防控技术方案分类对矿山、制造业和建筑施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防护措施、职工健康促进与个人防护以及疫情应对等提出了技术要求。商场、超市等场所防控技术方案对恢复营业前的准备、营业中的卫生管理、清洁与消毒以及人员防护、疫情应对等提出了技术要求。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方案对运行前的准备、运行中分类别如铁路、道路客运、水路客运、民航、公交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不同交通工具的运行卫生措施提出了技术要求。托幼机构、中小学校、大专院校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对开学前的准备、开学后的卫生防护以及出现疑似感染症状应急处置等提出了技术要求。养老机构老年人防控技术方案强调密切关注老年人健康状况,对老年人就医指南、疫情应对等提出了技术要求。监管场所、福利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防控技术方案,重点强调防控输入性疫情和内部疾病传播,对开展预防性卫生措施、监测特殊人群的健康状况、就医指南、疫情应对和个人人卫生防护等提出了技术要求。
专栏2020-04-15 -
2020年2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具体工作及业务操作事项提出了要求,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有关部门对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提出了阶段性减征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为了确保政策顺利落地,做好减费征缴工作,各地政府主动履职尽责,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我们针对有关具体操作业务进行细化解释,有助于各地把工作落实落细,让参保单位实实在在享受改革红利。 二、可否介绍一下各地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执行期限? 答: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明确规定,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统一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具体终止月份按照各统筹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三、有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得知所在地区实施了阶段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后,能否退还2月份多缴的单位费款? 答: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对于2020年2月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相关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我们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第一时间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四、相关部门怎样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办理工作? 答: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参保单位如实向税务或者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相关部门将优化申报项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征政策,严格按照扣除减征费款后的应缴费额进行缴费。 五、参保单位如何获知本地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措施和办理流程? 答:各地应主动公开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文件,对各方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缴费人可以通过本地区医保和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地医保咨询热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问题,对缴费人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专栏2020-03-09 -
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 题:合法科学使用大数据 为疫情防控助力——专家解读《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新华社记者 王思北 近期,在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应对疫情的过程中,网上出现了多起以寻找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为名公布他人姓名、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甚至是户籍地详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的事件,给一些信息被公开人员的生活造成了困扰。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如何切实保护好个人信息、合法科学使用大数据为疫情防控助力?9日,新华社记者围绕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能够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 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副组长洪延青认为,在当前疫情防控背景和民众心理影响下,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往往被视为高危人群,其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传播,可能会引发一些骚扰行为等,使信息被公开人员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引发歧视性待遇,这些信息理应作为个人敏感信息受到更高程度的保护。 对此,《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组织和机构,或者不是依法参与政府组织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的个人信息,更不能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私自传播上述信息。”洪延青说,对于已经泄露的确诊者、疑似者及密切接触者等个人信息,各地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也应当及时制止或阻断,以减少不利影响,避免对合法信息采集工作造成阻碍。 目前,各地疾控机构、基层街道社区等普遍开展调查工作,统计相关返乡、返工人员个人信息。App专项治理工作组专家何延哲认为,对返乡、返工人员信息的统计和利用,要做好疫情防控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平衡。 根据通知,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统计信息的过程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汇总、共享、披露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应当注意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以防出现数据泄露、丢失、滥用等情形。”何延哲举例说,比如,在汇总存储环节,应尽可能相对集中管理和处理个人信息,采用严密的访问控制、审计、加密等安全措施;在个人信息使用过程中,也需要做到专采专用,严格限制于疫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并且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规定予以删除。 针对通知提出的“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流动情况,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洪延青表示,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能够让疫情防控和监测工作更加及时、准确、有效。同时,还有利于更好地分析掌握疫情传播规律,消除更多“盲区”和“不确定性”。 一方面,大数据经过汇总分析后可以形成人群聚集热点分布以及人群跨区域流动等信息,对疫情发展预测分析、医疗资源调度等具有重要意义。另外,通过数据回溯分析,疾控机构等有关单位可以尽早发现疑似病患、密切接触者,即“接触追踪”,这有助于及时隔离、切断传染源。 “疫情防控大数据分析涉及大量个人信息,甚至是对特定人群的追踪分析,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有能力开展的。”洪延青还指出,首要关注的应是合法性,即是否具备明确的法律授权。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均规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事先征得被收集者同意。因此,除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明确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人群追踪等目的。
专栏2020-02-18